楚雄师范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是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为学院对外开放办学服务。
第三条 聘请外专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我院教师可以承担并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外教担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期在一个学期以上(包括一个学期)的外专和外教。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 受聘者须有相近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
第六条 受聘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每年1月5日前拟聘请外专外教的单位须填写聘请计划报批表《楚雄师范学院年度聘用外专外教计划报批表》,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各系(院)的报批表汇总后上报学院审批。批复于每年1月中旬下达。
第九条 聘用单位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与外专外教联系,明确来校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国际合作交流处将积极配合,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选好拟聘人员后,由聘用单位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电话测试)。
第十一条 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将《楚雄师范学院聘请外专外教申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在外专外教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英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证明、推荐信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若拟聘人员已在国内任教,还须提供《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和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对上述材料审查后报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待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后,转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寄送拟聘人员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日内到达学院,聘用单位须在外专外教抵达前1周书面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安排住宿及准备相关迎接工作。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通知外专外教提前到达所产生的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外专外教开始工作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代表学院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工作合同。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
第四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活动管理权在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我院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外专外教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开展计划外的教学活动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每周课时不宜超过4节。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审定外专外教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和材料,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听外专外教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外专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办理。外专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聘用单位将材料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聘用单位应为每位外专外教配备一位有政治觉悟、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为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德智体发展较全面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把外专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专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专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外专外教在我院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院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聘请的外专外教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在我院任教所需的健康证、专家证及工作许可,并协助他们办理在聘期间的出入境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外专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实施。
1、工资:外专外教的工资按其任职资格、教学经历、教学要求及专业不同有所浮动,其具体工资数额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计财处审定。除根据协议交流的教师和国外友好团体的志愿者之外,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热门专业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由学院参考国家标准制定。
2、工资计算和发放规定:
(1)工资自教学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停止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
(2)每月月末发放当月工资,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外专外教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每月末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
(3)聘任期内遇公共假期及学院寒、暑假工资照发。
3、学院外专外教在聘用期内,由学院提供住房及家具设备一套,包括彩电、电冰箱、电话机、卧具及常规日用家具。聘用期满十五天后,除批准继续留住的以外,不再提供住宿。
4、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专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的用车服务,抵达及离任原则上由所在用人单位派人接送。
5、外专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院假期的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应允许休假一天。外专外教的此类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单位应与其商量,妥善安排好教学工作。外专外教任何时候离开楚雄市,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6、外专外教请病假,应出示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若病假在30天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然解除合同处理。聘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好代课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报,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7、外专外教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及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外专外教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课。
8、学院负责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外专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根据协议,派到我院任教的义务教师仍享受第二十七条第3、4、5、6、7、8款所提供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