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交流学生是指根据校际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交流,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的学生。国际交流学生分为我院到国外院校学习交流的学生和我院接收国外院校或教育机构前来学习交流的学生两类(以下简称外出交流学生和接收交流学生)。
第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型通用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际交流学生管理
第四条 按《楚雄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外事工作的不同性质及内容进行分工管理,协调配合。
1、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协调和宏观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流学生的课程计划审核、学分转换和学籍审定。
3、学生处主要负责接收国际交流学生的协调和管理。
4、各系(院)负责接收国际交流学生的教学与日常管理;负责外出交流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学生情况审核,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三章 外出交流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报外出交流学习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内容,确定年度外出交流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申报。
2、外出交流学生若参加我院各系(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单位之间的合作项目,由我院各系(院)负责组织申报,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3、申报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4、外出交流学生项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符合我院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院在籍学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4)身体健康,能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5、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生,并书面通知相关系(院), 同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6、各有关系(院)按项目要求指导学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将学生填写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7、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我院外出交流学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邀请函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学生。
第六条 学籍和学分管理:
1、学院保留外出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出国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院签定《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学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学分互认工作,由各系(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出国前,外出交流学生应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外出交流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确定在对方院校欲选课程和学习实践活动,经所在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4、外出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系(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予认可。
5、外出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院交流学生所在系(院)。外出短期交流学生填写《楚雄师范学院交流学生学分互认审核申请》,我院各系(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第七条 境外管理
1、外出交流学生所在系(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流学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外出交流学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我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所在系(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外出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系(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外出交流学生学习期满回国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系(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四章 接收国外交流学生
第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年度我院接收国外交流学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国外交流学生的系(院)。
第九条 我院接收国外交流学生的系(院)负责交流项目课程的组织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联系国外合作院校,落实接收国外交流学生的来华细节和来华的有关材料,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邀请函,统筹我院所有接收国外交流学生的来华手续。
第五章 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我院外出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院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我院外出交流学生应当在出国前支付交流项目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三条 我院承担项目系(院)的相关费用按《楚雄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出国交流激励资助办法》的学生可享受该办法提供的相应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院与港、澳、台地区院校的交流学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