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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办学,提高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我院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为了加强我院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明确学院与系(院)之间的责权关系,保证合作办学项目规范运作,富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的设置

1、项目意向与洽谈: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系(院),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提出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提供。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交流处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院)共同开展后续的洽谈工作。

2、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的草拟:由系(院)提出建议的项目由部门草拟,国际交流处审核。学院提出的涉及全院范围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草拟。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和学院法人代表批准后的协议或合同为最终签署文本。

3、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的签署: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院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4、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须由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合作项目的报批: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项目的向上报批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行政管理

1、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国际交流处具体负责。学院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国际合作交流处、计财处、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合作项目办公室”负责合作项目与外方及其它非校内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并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3、直接由学院洽谈并确定下来的合作项目或学院上级部门交办的合作项目,经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交由相关系(院)直接承办。

4、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院)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系(院)主要领导负责。

第五条 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

1、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1)配合学院招就处做好合作项目的招生策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2)在合作项目启动后的运行期间,与国外合作方密切联系,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国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3)与国外合作方及校内合作项目承办系(院)密切配合,及时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协调好中外学籍的衔接工作;

4)配合学院教务处,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解决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

5)为合作项目的在校生赴国外续读或升读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或无偿支持。有偿服务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6)其它合作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招生就业处负责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策划、宣传和具体招生管理。

3、教务处负责项目的教学管理。

4、学生处负责项目的学生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教学管理

1、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承担项目的系(院)实施具体的教学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管理。

2、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教学活动由系(院)实施教学管理,国际交流处监督。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教学质量,认真对待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学生管理

1、学历教育合作项目,学生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由举办项目的系(院)实施具体管理。

2、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学生管理工作由承担项目的系(院)组织管理。要求按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专兼职合作项目学生管理人员,主动了解合作项目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探索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积极,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合作项目所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

1、凡在国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及项目各项服务收入均须上缴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境)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院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分成也须上缴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

2、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计财处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1、项目启动之前,学院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院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活动,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2、学历教育合作项目,鉴于项目对教学要求较高、学生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学院除按全日制学生的标准划拨包干经费(含实践实习费)给承担合作项目的系(院)外,另外增加学费收入的10%给各承办系(院)。

3、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人数超过20人团组的,其收入的20%纳入学院统筹,70%为承担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系(院)的提成,10%为国际合作交流处管理费。

4、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人数低于20人团组的,本着“宣传学院、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计财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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