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专业学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学术和文学艺术活动与交流,规范校内科学技术、人文社科和文学艺术社团(统称专业学会)和挂靠在我校的专业学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学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专业学会在促进学术、技术或艺术交流,推动进步与创新,开展学术、技术或艺术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专业工作者或爱好者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专业学会是指:经学校批准,由我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研究性或普及性的科学技术、人文社科或文学艺术学会、协会、研究会;挂靠我校的专业学会是指: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州级以上研究性或普及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章 管辖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社科联、科协和文联分别为学校科学技术、人文社科和文学艺术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专业学会管理的日常事务,代表学校对各类专业学会实施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对专业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协助各专业学会所属学院(部、所),督促各专业学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对专业学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四)掌握各专业学会的重大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换届改选、学术(或技术、艺术)交流、对外交往、捐赠资助等;
(五)协助各专业学会组织相关学术(或技术、艺术)交流与科普活动;
(六)维护各学会专业工作者及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专业学会所挂靠的各学院(部、所)负责对专业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办理专业学会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挂靠我校各州级以上专业学会要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依照专业学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挂靠我校的专业学会按规定设立财务经费账户,专业学会的理事长或秘书长为各专业学会的财务负责人。各专业学会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专业学会财务的要求进行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和年检,做好财务年报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学会要认真执行本学会的工作(活动)计划,如期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活动)计划。
第八条 各专业学会不得私自利用学校名义开展活动,如确需学校支持,需报请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批准。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专业学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专业学会换届或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的变更以及挂靠单位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专业学会换届或变更负责人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拟挂靠我校的专业学会,须先报请学校批准;对于已挂靠我校的专业学会拟变更挂靠单位的,须先通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学会的成立、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业学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学会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遵守本章程的要求。
(二)有2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研究力量;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及行业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代表性、广泛性。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处所。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专业学会,应向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拟任专业学会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二)专业学会的章程。章程应写明下列事项:
1.专业学会名称;2.专业学会性质;3.专业学会宗旨;4.专业学会处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5.组织机构;6.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7.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9.负责人的条件、产生、罢免程序;10.章程的修改程序;11.专业学会的终止程序;12.其他必要事项
(三)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姓名和拟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年龄、住址、职务、职称以及简历。
第十二条 经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筹备成立的专业学会,持相关材料到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作详细登记。经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登记的专业学会为学校的正式专业学会,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业学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专业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专业学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应按期举行,理事会应按期换届,特殊情况下,经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会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的成员结构应从整体工作出发,坚持精干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由有一定学术造诣和组织活动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成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学会的管理工作由会长(理事长)负总责。理事会负责领导专业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专业学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度。发展会员,必须根据专业学会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专业学会应切实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严格的处理,会员会费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学会内部的办事机构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学会须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主要精力和财力用于研究、开发(创作)、普及和交流等业务活动,完成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及所属学院(部、所)下达的活动任务。专业学会制定的业务活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须按规定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学会要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创作)、宣传和专业培训工作,并注重社会效果,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并将有关计划和实施情况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专业学会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会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需要和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无偿或有偿的咨询服务工作,专业学会的咨询服务工作须遵守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或技术、艺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事先报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和本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专业学会对所办报刊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方向,努力提高质量。上列报刊和出版物以及专业学会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报送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会自身原则上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专业学会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学会章程规定,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科普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专业学会经济实力。其合法收入须用于专业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私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专业学会承担因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而剥离的一些社会职能,诸如职称评审、科技项目评估和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相关事务,同时鼓励各专业学会参与我校科技活动,对我校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学会,学校将从活动经费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学会主办、承办各种学术(或技术、艺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学校将从场地、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专业学会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或技术、艺术)活动,学校将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会组织的活动需要学校给予支持的,须在活动前向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经协调、安排后及时给予答复。
各专业学会应在活动结束后向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提交学术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广大教职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学会,并鼓励在专业学会中担任职务。
凡被批准入会或任职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部、所)进行登记,并报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担任国家级一级专业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省级一级专业学会理事长职务者,有义务在离任后推荐和支持我校相关学科人员担任相当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会要保存和积累本学会各项工作的档案材料,包括:筹备和登记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团体、个人会员情况登记表,换届会议文件、机构改革、专兼职干部以及重要会议或活动纪要、照片以及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条 校专业学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学会的组织建设、学术(或技术、技术)活动、日常工作、专业学会改革等活动以简报、学校校园网消息、院报新闻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学会应在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的指导下积极参加省、州社科联、省、州科协组织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和先进专业学会和专业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学校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专业学会和专业学会优秀工作者;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业学会和专业学会工作者也以多种形式给予嘉奖。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于警告、限期整改、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 2、违反学校规章; 3、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校社科联(或科协、文联)监督管理; 4、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校社科联(科协、文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