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科研流动岗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研强校战略,鼓励教职工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和开展重大横向项目的协同创新研究,保障学术带头人和骨干在科研工作中的精力投入,提升学术水平,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办学声誉,培植优势特色,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流动岗的设置和申请
第二条 科研流动岗是承担高级别纵向科研课题、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的非科研系列人员从事专职科学研究的工作岗位,由学校科技处定期公布可供申请的岗位数目。
第三条 科研流动岗申请条件
1、立项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每项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承担者(指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下同)合计可申请科研流动岗1人年,可以是连续1人年,或1人不连续的两学期,或两人各1学期;
2、每项立项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和立项资助经费不足1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承担者可申请科研流动岗0.5人年;
3、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承担者申请科研流动岗在岗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3年合计不超过1人年。
4、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指重要科研项目研发或形成重要科研成果)因研发工作确有需要,经所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也可申请科研流动岗。
第四条 符合进入科研流动岗条件的人员一般在每年4月或10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签署同意其在当年或次年进入科研流动岗的具体意见,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人事部初审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后进入科研流动岗工作。
第五条 进入科研流动岗人员的所属编制系列不变,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申请进入科研流动岗需提前报请组织人事部批准。
第三章 科研流动岗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在岗期间,由科技处按专职科研人员统一管理,从事与项目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专职科研岗工作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量的考核,签署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量化考核指标。
第七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在岗期间,按学校派出访问学者的标准享受校内绩效,由学校单列相关经费预算。发放方式为进入科研流动岗后先预发其奖励性绩效津贴标准的70%,按期完成研发项目的结题时补发余下的30%。未能按期完成研发工作计划的,视情况扣发其余下的30%部分,且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提出科研流动岗申请。进入科研流动岗的人员,不得再领取管理、教学岗位津贴及课时津贴。
第八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国内外名校或研究机构进行科研访问交流、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其费用从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在岗期间应主动开展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活动,积极开展科研服务社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在校内无固定工作室或实验室的科研流动岗人员,由科技处协调提供其在科研流动岗期间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工作期满,应向科技处提交工作总结,并提供在岗期间与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一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