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和层次,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升学校办学声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配套资助及奖励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楚雄师范学院作为申请单位或参加单位,通过参与校外竞争获得各级各类纵向立项科研项目及横向合作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科研立项级别和实际到账经费情况,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包括立项配套费、立项奖、结题奖和结题后续配套费,即: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立项配套费+立项奖+结题奖+结题后续配套费,具体标准如下:
科研立项级别 |
配套
比例 |
配套上限 |
配套
下限 |
其中 |
立项配套费 |
立项奖 |
结题奖 |
结题后续配套费 |
国家级 |
1:1.2 |
36万 |
2万 |
10% |
15% |
优秀结题奖20%,良好结题奖15%,合格结题奖10% |
按期结题75%,延期结题55% |
省部级 |
1:0.5 |
10万 |
1万 |
10% |
10% |
10% |
按期结题20%,延期结题10% |
省厅级 |
1:0.3 |
5万 |
0.2万 |
10% |
5% |
5% |
按期结题10% |
横向课题 |
1:0.2 |
4万 |
0.1万 |
5% |
10% |
5% |
|
州市课题 |
1:0.15 |
3万 |
0.1万 |
5% |
5% |
5% |
|
(注:其中各项比例按配套总额为120%计算,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类别界定见附录。)
第四条 项目结题后续配套费从结题的下一年起原则上按国家级项目每年3万元,省部级以下项目(含省部级)每年2万元的标准逐年安排下达,直至按规定配套数额下达完毕为止。
第五条 我校作为正式参加单位承担外单位主持项目的子课题,经费进入我校财务账户的按配套标准的30%安排配套资助经费。子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结题证书上标明学校作为参加单位。
第六条 已获得过校级资助(如国家级项目孵化校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再获得纵向或横向科研计划立项时,按其应得配套资金数额高于其所获校级资助额的差额部分给予配套资助,当其所获校级资助额高于或等于应得立项配套资助时不再获得新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相同或相近项目多次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安排一次配套资助,不予重复配套。
第八条 凡立项指标下达我校,由校内评审确定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主要由学校协调争取后获得并下达给课题组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配套资金给项目组,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到账经费中计发立项奖和结题奖。
第九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结题配套资助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专项资助科研经费账户,可用于科研调查、科研实验、学术交流、成果发表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开支。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调离学校的,其立项及结题配套资助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开展科研工作时,其专项资助科研经费账户及科研立项后续配套资助经费尚有余额的,由学校收回。
第十条 按本办法计发立项奖和结题奖的科研项目,不再计发科研项目业绩奖励。项目经费一律不再报销接待就餐费和礼品费。
第十一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及奖励资助经费预算按年度安排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凡因项目组的原因而被立项部门明文撤项或终止的项目,已下达的配套资助及奖励经费一律追回。
第十三条 本项目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楚雄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立项配套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附录科研项目类别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艺术学、教育学等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科技部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项目、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项目、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科研究项目、团中央青少年工作研究项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云南省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省院省校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云南省发改委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国家各部委项目等
三、省厅级项目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云南省高校古籍整理项目、省工信委、农业厅、林业厅等厅局项目等
四、横向课题
各企、事业单位立项资助的横向合作项目
五、州市课题
楚雄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楚雄州社科研究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