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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03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科研创新,勤奋攻关,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并争取更多奖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奖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完成,并正式发表、出版、获得专利授权或通过鉴定登记,获得州(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以奖状上的公章为依据)。

第三条  根据其所获奖励级别和金额,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

配套奖比例

配套奖上限

配套奖下限

国家级

12

10万元

1万元

省部级

11

5万元

0.5万元

地厅级

10.5

5000

600

 第四条  奖励对象必须是我校拥有明确知识产权的成果,即受奖成果的署名完成单位应包含“楚雄师范学院”。凡我校作为第一(或惟一)署名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按相应标准全额予以配套奖励,我校作为第二及第三署名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分别按相应标准的30%10%予以配套奖励。另外,对于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我校作为署名完成单位排名在第四及以后也按相应标准的5%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以最高级别获奖计发配套奖励金额。

第六条  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成果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即撤消其奖励资格,清退已领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批评或处分。

第七条  获奖文艺作品配套奖励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未尽事宜或实际操作中有疑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或形势变化,由学校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3121日起执行,由院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楚雄师范学院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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