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科研创新,勤奋攻关,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并争取更多奖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奖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完成,并正式发表、出版、获得专利授权或通过鉴定登记,获得州(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以奖状上的公章为依据)。
第三条 根据其所获奖励级别和金额,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 |
配套奖比例 |
配套奖上限 |
配套奖下限 |
国家级 |
1:2 |
10万元 |
1万元 |
省部级 |
1:1 |
5万元 |
0.5万元 |
地厅级 |
1:0.5 |
5000元 |
600元 |
第四条 奖励对象必须是我校拥有明确知识产权的成果,即受奖成果的署名完成单位应包含“楚雄师范学院”。凡我校作为第一(或惟一)署名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按相应标准全额予以配套奖励,我校作为第二及第三署名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分别按相应标准的30%和10%予以配套奖励。另外,对于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我校作为署名完成单位排名在第四及以后也按相应标准的5%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以最高级别获奖计发配套奖励金额。
第六条 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成果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即撤消其奖励资格,清退已领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批评或处分。
第七条 获奖文艺作品配套奖励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未尽事宜或实际操作中有疑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或形势变化,由学校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院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楚雄师范学院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