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云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支持学科、人才、团队和机构等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对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监管约束机制,有效行使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按照教育部最新规定,校长对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
2.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分类指导、预算咨询、分项管理、使用审批、报账审核以及结项报审等。
3.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核算和票据审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检查、决算、审计等工作。
4.资信处负责做好全校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采购、验收和资产管理,包括对科研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监管。
5.监审处负责对科研结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
6.图书馆依据相关规定,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图书咨询、采购、验收管理等。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监管责任。院(部)是科研活动和经费管理的基层组织,院(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科研资产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院(部)要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经费预算执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协调解决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属学校科研收入,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代办手续”,否则将由科技处通知计财处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来源于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和州市各级政府立项资助下拨各类项目经费,包括学校对纵向项目的奖励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 指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包括学校对横向项目的奖励经费。
(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指来源于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
(四)学校对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按立项经费给予配套奖励,一般按以下比例进行:
项目类型 |
奖励金额 |
奖励上限 |
其中奖励金额 |
立项奖 |
结题奖 |
国家级重大及以上项目 |
立项经费的40% |
50万元 |
50% |
50% |
国家级重点项目 |
立项经费的35% |
30万元 |
50% |
50% |
其他国家级项目 |
立项经费的30% |
15万元 |
50% |
50% |
省部级项目 |
立项经费的15% |
5万元 |
50% |
50% |
横向项目 |
立项经费的15% |
5万元 |
50% |
50% |
说明:⑴国家级项目类别以立项通知为准;⑵验收不合格或终止的,一律不再发放结题奖;⑶相同或相近项目多次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安排一次配套奖励,不予重复奖励;⑷以学校作为署名单位承担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按照“其他国家级项目”给予配套奖励;⑸计发过奖励的科研项目,可计发科研业绩分,但不再计发科研业绩津贴;⑹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不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等项目。
(五)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若项目下达部门有项目配套资助要求的,按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来源管理:
(一)所有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按项目立项要求进行管理。
(二)所有横向项目经费来源按签订项目协议要求进行管理。
(三)科研项目配套奖励,在接到立项通知或结题验收合格后计发配套奖励。
(四)以学校作为署名单位承担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或横向项目的子课题外拨经费,按外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成和开支范围。对于纵向项目,学校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下达部门科研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科研管理费的,学校提取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对于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单独立户,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科研项目、宣传、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实行分类管理:
纵向项目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立项资助的额度进行经费预算。
横向项目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合同(协议)约定,按合同规定金额进行经费预算。
学校科研项目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本办法,按立项资助的金额进行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一)经费预算内容包括资料费、材料费、试验检测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稿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验收与鉴定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等内容。
(二)经费预算编制时不得简单按各项开支比例进行预算编制,必须在充分理解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及上级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精神基础上,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研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综合类项目按项目要求进行详细科目预算,其中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其余根据建设需要用于实验调查、成果版面费、出版费、学术培训、学术交流、专家咨询等。
(四)纵向项目、横向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根据建设需要用于实验调查、成果版面费、出版费、学术培训、学术交流、专家咨询等。
(五)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根据建设需要用于实验调查、成果版面费、学术培训、学术交流、专家咨询等,校内科研项目一般不得有仪器设备购置预算。
(六)涉及大型仪器设备、文献资料购置的预算科目,要综合考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和闲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七)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组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报酬。因此,劳务费预算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八)稿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国家级科研项目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项目稿费除特殊规定外执行《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文件)按40%内进行预算,项目按期结题后给予发放,否则,不得提前开支。校级科研项目一律不准预算稿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一)纵向项目按立项资助的额度扣除项目管理费后进行经费预算,未列入的经费一律不得列支。
(二)横向项目按立项合同规定金额扣除项目管理费后编制预算,项目委托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合作研究经费的,一并列入预算,未列入的经费一律不得列支。
(三)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基地、创新团队等综合类项目按项目资助的额度扣除项目管理费后据实进行经费预算,未列入的经费一律不得列支。
(四)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上级科研经费文件规定调整范围的预算,执行如下程序调整: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和调整方案,经所在院(部)同意,报科技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同意后执行。
(五)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遵循合同规定或协议约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和调整方案,经所在院部及科技处同意后交计财处办理。
(六)校级科研项目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预算调整比例在10%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和调整方案经所在院部及科技处审批执行。但预算超过10%或只涉及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调整的一经批复,一律不准调整。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根据立项文件办理经费入账,由科技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凭合同原件到科技处登记后,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由科技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校级项目由科技处发放经费使用本。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本登录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纵向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按照下达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预算书执行。下达部门没有开支范围的,按项目预算书执行,但要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政策。
(二)横向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按项目预算书执行。横向项目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由项目经费支出,因未交违反政策而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打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费等。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验检测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试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学术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6.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组织会议而发生的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相关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等。
8.劳务费(含个人所得税):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组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报酬,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9.专家咨询费(含个人所得税):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同一项目支付同一专家不得超过两次。
10.成果验收、鉴定费用(含个人所得税):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校外高级职称人员验收鉴定费不得超过800元/人·次。
1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创造更加有利于科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环境,依据经费管理可行性和实效性,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校级科研项目经科技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项目经费划拨后,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校外项目单次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批。
(三)校外项目单次报销金额在1万元~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和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校外项目单次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计财处后,计财处书面通知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对项目负责人发放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以下简称经费本),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按项目批准的经费预算支出使用,但每次使用情况必须及时录入科研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账户。
(二)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填写经费报销单(附票据),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并报计财处审核开支标准及票据(签字),报院(部)、计财处、科技处及校领导审批,杜绝虚假发票。
(三)依据有关规定发放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等支出费用时,严格发放人员资格和标准,报计财处审核开支标准及票据(签字),报院(部)、计财处、科技处及校领导审批,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四)采购设备、仪器、原材料、试剂、药品、易耗品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五)科研经费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六)为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并经资信处及学校相关领导签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须事先按因公出国办理校内外有关手续,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校内批件、邀请函、原始票据及凭证,否则计财处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八)会议费报销时必须符合预算并有经批准的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必须清晰写明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
(九)研究方案中有野外调查、考察,涉及私车公用调研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报批,并经计财处同意后在预算规定的差旅费额度内报销,禁止直接用购置汽油发票报销科研差旅费。
(十)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协议)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计财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或绩效津贴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一)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三)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继,超出结项时间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五)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严禁以下列方式开支科研经费:
(一)全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四)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六)严禁审批报销不符合预算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财务制度或超过有关规定报销标准的事项。
第五章 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过结题鉴定和验收后,校级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在两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并作为校科研项目经费。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各类项目的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过结题鉴定和验收后,应根据合同单位意见在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征得合同单位同意,全部转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或撤销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合同单位,并按程序批准终止和撤销,被终止或撤销责任全部项目负责人承担,所资助的项目经费按项目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过结题鉴定和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报送一份《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经费本交科技处存档。
第六章 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和经费使用不当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会同监审处、计财处对在研项目开支及结题项目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专项审计、财务检查和支出评价等。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经费使用严重违规、资产购置违规情况,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发生学术不端等情况,五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三)对发生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科研信息系统,科技处对项目经费预算、预算审批、预算调整、经费使用和资产购置等情况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楚师字〔2013〕145 号)、《楚雄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7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