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对推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交流、合作,促进学科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知名度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为师生营造一个理想的学习研究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举办学术会议、学术报告或讲座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统筹协调全校的各类学术活动,各学院(部、所)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助、校内行政事业费年度预算、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院(部、所)统筹经费。
第五条 拨至学院(部、所)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各学院(部、所)院长(主任)审批,报科技处备案;拨至科技处的学术活动经费由科技处处长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学院(部、所)经费和个人科研经费承担。外请专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以及科技处组织的学术报告或讲座费用由科技处承担。学术会议的经费由各学院(部、所)和科技处、重点建设学科共同承担。
第七条 学术报告或讲座酬金发放标准一般为
1、全国知名专家、学者:2000~5000元/人次;
2、省内知名专家、学者1000~2000元/人次;
3、其他专家、学者:正高职(或相当职务)300~800元/人次,副高职、博士(或相当职务)200~500元/人次,中职(或相当职务)100~200元/人次。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的开展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学院(部、所)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下年度学术活动安排及经费预算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汇总、调整、审核后,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学术活动计划和预算总经费报送学校,便于学校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学术活动经费的划拔。
第九条 各学院(部、所)应按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组织每一次学术活动。对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学校不负责经费支付。确有必要开展的学术活动,应按程序先报科技处和院领导批准,然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术活动的申请、审批程序是:填写申请表——院(部、所)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备案)——校领导审批,其中凡由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需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议审批。学术活动申请审批通过后,主办者应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在征得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学术活动的相关组织单位可利用相关资源向社会各界筹集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应本着节约原则,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及时凭正式发票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学术报告(讲座)的组织
第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应把开展和参加学术讲座、报告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校内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开展1场学术报告或讲座,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一年半必须开展1场学术报告或讲座,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两年必须开展1场学术报告或讲座。各系应把教职工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的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学院(部、所)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校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各学院(部、所)负责组织安排,但必须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举行学术报告会的宣传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张贴。
第十六条 外请专家、学者的食宿安排,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重点建设学科、各学院(部、所)积极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区域性学术会议、校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是指有相当数量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我国)的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有较多国内重要学术团体和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区域性的学术会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召开由较多学术团体、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校内学术会议是指主要由校内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学术研讨会应以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校知名度、强化教职工科研意识为目的。举办单位要严密组织,力争把研讨会办成上规模、上档次、影响面广、效果明显的学术盛会。相关材料上须署名“楚雄师范学院”。
第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的条件:
1、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内容一般应与我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相符。
2、我校在相关研究领域应有良好的基础,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已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的学术地位和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会议筹备质量,便于向上级部门争取经费和校内预算,各学院(部、所)、重点建设学科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区域性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分别提前一年、半年和3个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报告和《学术会议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学术会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会议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会期;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发起的理由、目的、意义和预期成果;会议规模和代表组成;会议筹备情况、会议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及所需费用明细等。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与会人员,应提供其个人基本信息,同时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应坚持“节约办会、以会养会”的原则。会议申办者应对拟办会议精心安排,对会议所需经费合理预算,从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经费,并本着节约精神使用经费。学校对批准举办的各类会议根据其中的刚性开支需求(场租费、印刷费、特邀专家费等)情况,按预算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其中:(1)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比例≤50%,资助总额≤8万元;(2)全国性学术会议, 资助比例≤30%,资助总额≤5万元;(3)区域性学术会议, 资助比例≤20%,资助总额≤3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会议闭幕一周内,承办会议单位尽快整理好会议档案资料并存档、上报,一份由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保存,一份交科技处,一份交学校档案室。会议论文集存学校图书馆和单位资料室各一份。会议资料包括: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公函、会议通知、申请报告、批准文件、各项筹备记录、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经费使用详单、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会议论文集或论文目录、会议影像资料及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交存后才办理会议支出经费报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所)集体参加或教师个人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由各学院(部、所)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派出,参加会议人员参会后应将会议信息反馈给所在部门,重要信息同时向科技处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