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和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中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补充。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教学科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中特设常任委员、替补委员和特聘委员。
(一)常任委员:学校校长和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为校学术委员会常任委员,根据领导职务的变更进行调整。学院的学术性职能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学报编辑部主任一般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替补委员:某学科惟一的校学术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其所在院学院(所)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三)特聘委员: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省州社科、科技等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特聘委员,参与对我校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项目评审。
第四条 除常任委员之外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轮换制,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为保持学术委员会的适当稳定和正常轮换,每次改选和增选的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提前解聘,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的补选和增选。某学科惟一的校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解聘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及时补选一名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新增专业、学科的发展需要可以及时增选一名相应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改选、补选和增选人选,由相关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八条 除常任委员之外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或是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是硕士生导师。
(二)近三年内或主持完成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地厅级以上科研奖、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三)近五年内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索引。
(四)或曾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曾获得过国
家级科研奖。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解聘、补选和增选,在学术委员会的学期例会上予以审议和表决,一般不专门为之召集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为了提高会议效率,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准备和提出供审议的解决方案。在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会前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经费单独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章程中与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