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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20年3月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12   审核人:   编辑人:李飞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提升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实现学校“品行好、上手快、后劲足、能创新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和《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楚师字〔2017〕10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各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各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院级、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院级、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生总比例不超过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15%。其中院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10%。省级优秀毕业生根据当年教育厅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要求,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推荐,评选推荐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较强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考现象,其余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四)尊敬师长,热心为师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良好以上。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一次。

(三)在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活动或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以上,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四)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

(五)在各类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奖励者;

(六)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七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五、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或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不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各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一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

(四)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创新创业活动或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 ),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者。获得社会或政府部门表彰者。

第八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存在《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能获评的违纪处分情形;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或就业过程中不诚信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十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不文明或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部备案。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楚雄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一经报送,不得再作调整。

(四)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各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将组织各学院辅导员集中评审。并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予以表彰;

(五)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各学院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时同时开展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申报云南省优秀毕业生必须是各学院被评选推荐为最优秀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学校审核公示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并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评选推荐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 3 月份内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和推荐。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经学校或教育厅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分别由学校或教育厅统一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表彰。

第十四条 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中,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若不按标准评选,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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