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构成及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构成为:德育成绩测评占35%,智育成绩测评占50%,体育成绩测评占5%,能力水平测评占10%;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成绩×35%+智育成绩×50%+体育成绩×5%+能力水平测评成绩×10%;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每一项目(德、智、体、能)测评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若有超过按100分计,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分为止。
第五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连续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进行测评。
学生综合素质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测评,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成绩为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除以学期数。
第六条 各学院可在不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德育成绩测评
第七条 德育成绩测评是对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观念及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行为表现等方面所进行的测评,德育成绩的计算方式为:德育成绩测评分=基本分+加分-扣分,基本分为70分。
第八条 学生德育成绩测评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德育成绩测评加分规定
(一)获各级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及社团表彰奖励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州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因同一事由同时获不同级别表彰者,按最高级加分);各级学生组织内部自行给予的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二)参加大学生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获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获省级表彰奖励者加5分,获校级表彰奖励者加3分,获院级表彰奖励者加1分(同时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加2分;成功捐赠造血干细胞的加10分。
(四)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半年,工作表现良好的,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班级加2分(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种类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五)被评为文明宿舍、党员示范宿舍、内务卫生免检宿舍的,舍长加6分,其他成员加5分(同时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六)积极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细则予以加分,最高加分为15分。
第十条 德育成绩测评扣分规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扣60分/次,受记过处分扣5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扣40分/次,受警告处分扣30分/次(因同一违纪事实受处分的只扣一项最高分);
(二)旷课一节扣3分/次,迟到或早退扣1分/次;
(三)晚归第一扣3分,第二次扣5分,第三次扣10分,三次以上按处分级别扣分;夜不归宿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15分,第三次扣20分,三次以上按处分级别扣分;
(四)在宿舍内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视违纪程度扣4—15分/次;
(五)一学期内各宿舍内务卫生不合格次数超出本学期全校平均数的,值日生扣4分/次,若无值日生,舍长扣3分/次,其他宿舍成员扣2分/次;
(六)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者根据相关规定扣分;
(七)因同一违纪事实受处分的只在(一)中扣相应的处分分,不再在相应的违纪事实条款中扣分。
第十一条 学生德育成绩测评不及格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先选优和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智育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 智育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三条 智育成绩的测评依据学校“学生学分绩点计算管理办法”计算出的学生测评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GPA)进行计算,平均绩点(GPA)分值以学校教务系统自动生成的分值为准。计算公式如下:智育测评成绩(E)=[测评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GPA)+5]×10。
第四章 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测评主要包括体育课成绩及参加体育锻炼两个方面。体育成绩测评由基本分+加分–扣分构成,基本分根据本学期体育课考试成绩确定。
(一)体育基本分的确定:体育课考试成绩90分以上者,体育基本分为8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80—89分,体育基本分为7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70—79分,体育基本分为65分;体育课考试成绩60—69分,体育基本分为6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59分以下者,体育基本分为50分;免考者基本分为60分;无体育课班级学生已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基本分为70分,未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基本分为50分;
(二)体育专业学生基本分的确定标准为:体育专业课程考试及格者基本分为70分;不及格课程在2门以内的基本分为50分,超过2门的基本分为40分。
第十五条 体育测评成绩加分规定
参加各类体育赛事个人加分标准按下表执行,集体项目获奖的参照个人项目折半加分,一人参加同一项活动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次)最高分:
奖项等级 |
破记录 |
一名 |
二名 |
三名 |
四名 |
五名 |
六名 |
七名 |
八名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8 |
6 |
6 |
6 |
省 级 |
25 |
20 |
15 |
10 |
8 |
6 |
5 |
5 |
5 |
州 级 |
15 |
10 |
8 |
6 |
5 |
5 |
5 |
|
|
校 级 |
12 |
9 |
8 |
7 |
6 |
5 |
4 |
|
|
院 级 |
10 |
7 |
6 |
5 |
4 |
3 |
2 |
|
|
第十六条 体育成绩测评扣分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酌情扣分;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10节课及以上者扣5分,20节课及以上者扣10分。
第五章 能力水平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水平测评由基本分+加分构成,基本分为50分。
第十八条 能力测评加分的类别及标准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
1.科技竞赛: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未获奖者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40 |
30 |
20 |
15 |
8 |
州级 |
30 |
20 |
10 |
6 |
4 |
校级 |
30 |
20 |
10 |
6 |
4 |
院级 |
20 |
10 |
6 |
4 |
2 |
2.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40分。
3.科研成果: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学校科技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
课题负责人或发明人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四作者以后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8 |
州级 |
30 |
20 |
10 |
8 |
5 |
校级 |
30 |
20 |
10 |
8 |
3 |
院级 |
20 |
10 |
6 |
4 |
2 |
4.学术论文:在SCI、EI、CSSCI上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30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30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30分,后序作者20分;在州级以上内部交流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20分,后序作者10分。
5.新闻稿件及文学艺术作品:被国家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20分;被省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30分,后序作者20分;被州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20分,后序作者10分;被校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0分,后序作者5分。
6.竞赛活动: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未获奖者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8 |
州级 |
30 |
20 |
10 |
6 |
4 |
校级 |
30 |
20 |
10 |
6 |
4 |
院级 |
20 |
10 |
6 |
4 |
2 |
(二)专业技术技能
1.计算机技能: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者加40分,通过二级考试者加30分。
2.专业技能:通过国家劳动技术鉴定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认定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加20分。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级行业资格认定考试并获得高级资格的加40分,获得中级资格的加30分,获得初级资格的加20分。其它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级行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比照计算机专业学生加分。
3.英语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考试(CET)六级者加40分,通过四级者加30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加40分,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加30分。
(三)文艺活动:参加校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一人参加同一项活动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次)最高分:
奖项与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未获奖者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8 |
州级 |
30 |
20 |
10 |
6 |
|
校级 |
30 |
20 |
1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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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
20 |
10 |
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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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测评要求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校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学院提交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核。
(二)各学院负责安排、部署、落实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班级提交的测评成绩进行审核、公示、确认,解答学生的疑问,对学生提出的异议、举报或申诉等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校学生会成立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及部分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四)学院学生会成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
(五)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班长任组长,成员由团支部书记和班委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 测评程序
(一)学生个人自评,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个人成绩评分表》;
(二)班级评议、公布测评分值;
(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四)学院审核、公示;
(五)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六)学生工作部审批;
(七)登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系统上报测评成绩。
第二十一条 测评结果经审核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在一周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加分、扣分办理程序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加分情形,由各学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无实施细则或未经批准的不予加分。
(二)其它符合加分规定的由学生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综合素质测评个人成绩评分表一并提交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加分。
(三)扣分情形由校院两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汇总后交由各班级执行;
(四)智育测评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
(五)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六)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七)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名按二等奖加分,第3名按三等奖加分,第4及其以后按鼓励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3分。
第七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学生个人评先选优及授予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三)评定先进集体及授予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