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督促每一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电大学籍和成教学籍的全日制生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纪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违纪预警: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的;
(二)违反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尚不足予以违纪处分的;
(三)有不良倾向可能发生不良或恶劣后果的;
(四)任由行为发展可能被纪律处分,或可能导致处分级别上升的;
(五)经查证属实有违纪情形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
(六)其他应予以违纪预警的情形
第五条 违纪预警由各学院或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简称“预警人”)执行。预警可以通过口头警告、警示谈话、告知家长、书面通知等预警人认为适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学院和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要做好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帮助学生及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