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学生酗酒对自身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颁布此条例: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外酗酒。
二、有以下情形的一律视为酗酒:
(一)在校内外过度饮酒被当场发现或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饮酒后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在宿舍或校内其他学习、生活场所发现留有较大数量酒瓶的。
(四)酒后行为失态;
(五)酒后有不良言行;
(六)酒后滋事者。
三、酗酒的学生,没有酗酒以外的违纪行为的,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其解除实施办法(修订)》对酗酒的违纪处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酗酒同时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在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屡次酗酒、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参加学校或各学院举行的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不得饮用烈性酒,不得过度饮用低度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本校教职员工负有监督的义务,因监督不力而酿成事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学生宿舍或校内其他学习、生活场所发现较大数量的酒瓶而无人承认的,追究该区域范围内相关学生的责任。
六、因饮酒或酗酒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其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