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倡导争优创新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二、三、四年级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担任班委、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学生社团(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以班级为单位参评,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各班级。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的4月份评选。
第二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班级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5%的比例确定。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按本系(院)学生干部总人数8%的比例确定,学院学生会和院级学生社团按学生干部总人数4%的比例确定。
3、“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按照各系(院)班级总数15%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观念强。
6、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8%,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10%、无补考、重修科目,社会实践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10%。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5、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25%,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30%,无补考、重修科目,社会实践成绩在本班级学年排名居前20%。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组织健全,班干部团结协作,联系学生,班干部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2、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集体观念强,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尊敬师长,遵纪守法,一学年内无同学受任何纪律处分,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3、有优良的学风,班级学习风气浓厚,课堂纪律好,学习刻苦努力,一学年内班级综合考核成绩居本系(院)前三名。
4、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公寓)活动,一学年内受到“双五督查通报”和“舍情通报”批评的学生人数不超过本班级学生总人数比例的10%。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学生评先选优的审定工作,学生处负责评审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2、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评先选优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工作中应吸收部分师生代表参加。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召开班会进行民主推选,推选名单上报系(院)评审工作小组,系(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推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人选,向本系(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4、“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系(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确定推荐班级,向本系(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
第十条 各系(院)所报送的初评人选应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登记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和签章,先进班集体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各系(院)、班级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宁缺勿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相关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院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先进事迹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上一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只能从已评选出的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进行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系(院)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选办法,评选系(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