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
关于重申禁止学生酗酒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避免学生酒后滋事对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形象与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别重申以下规定: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外酗酒。
二、以下情形的一律视为酗酒:
(一)在校内饮用啤酒以外的各种酒或在校内外过度饮酒被当场发现或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饮酒后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在宿舍或校内其他学习、生活场所发现留有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瓶或大量啤酒酒瓶的。
(四)酒后行为失态;
(五)酒后有不良言行;
(六)酒后滋事者。
三、酗酒的学生,将视其情节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参加学校或各学院举行的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烈性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本校教职员工负有监督的义务,因监督不力而酿成事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学生宿舍或校内其他学习、生活场所发现留有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瓶或大量啤酒酒瓶而无人承认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追究该区域范围内相关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舍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