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强化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对轻微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电大学籍和成教学籍的日制生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纪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第四条 预警包括初次预警和处分预警。
第五条 初次预警是指因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可能会被纪律处分而进行的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初次预警: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以上的;
(二)违反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
(三)经查证属实有其他违纪情形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处分预警是指因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后所进行的预警。
第七条 预警以“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预警通知书”的形式执行。预警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
长,一份在学生所在学院内张贴,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预警的程序
(一)初次预警由各学院执行;
(二)处分预警由学生工作部执行;
(三)其他需要预警的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共同研究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帮助学生及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第十条 各学院在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时,必须同时提供已发出的学生违纪预警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