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纪,培育诚信、公正、严明、有序的考风,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学校实际,在《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标准学生考试,指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各种资格证书考试等。
(一)考试违纪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规定物品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照监考教师要求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吸烟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书写,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0、不听监考教师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得到虚假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进入考场,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的;
2、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协助他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4、事先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监考教师提醒仍不改正的;
6、在考试过程中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8、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故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将试卷答案卖给(或送给)其他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串联作弊等组织作弊的;
13、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方式获得答案,并在考试中使用该答案答题的;
14、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答案雷同或使用特殊答案的;
15、其他认定的作弊行为。
二、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在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学生产生上述违纪、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二)对学生作弊的处理
1、学生在考试中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出现下列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行为;
(2)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3)使用通信工具作弊、协助他人使用通信工具作弊;
(4)组织考试作弊。
3、凡是考试作弊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以该办法为准。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学生的程序,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中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三)受违纪、作弊处理的学生申诉,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一条和《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及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研究审定后,于2010年1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