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践行校训要求,主动追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立志成为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捐赠单位及个人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激励广大学生“勤奋求实、励志明德”以及在学校有优异表现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是学生社会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言谈文明,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既重视理论课学习,又重视能力增强和基本技能训练;
(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校院两级组织的活动;
(六)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社会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校级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
(三)其中“无偿献血奖学金”未持有评定当年的献血证者;
(四)其中“学平险奖学金”未购买评定当年学平险者;
(五)公费生、优师生、专升本学生及评定当年的大一新生;
(六)学籍异动未满一年者。
第二章 学校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社会奖学金分为:企业、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种类型,设一个等级。社会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经费进行测算后,按照各学院的困难学生总人数进行分配,各学院在规定的名额和金额范围内,参照本《办法》设定评定条件进行评定。
第八条 学校社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1月中旬进行。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立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为审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处财等部门负责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院成立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等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第负责本班的评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向本班级学生通报;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社会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和班级评定工作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结果公示三天;
(三)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将结果公示五天;
(四)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上报学校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班评定的获奖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名额,出现名次并列时,由各班根据实际情况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人选。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本班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在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评。
第十五条 学校社会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大二以上年级(含大二)中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优秀困难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并获得社会奖学金。(专升本、公费师范生、优师生不得参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