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通知》(云教贷〔2016〕1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当年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资助政策为准。
第四条 资助等级、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各学院的建档学生总人数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发的几类特困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七)中央下发的三类特困(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2、边缘易致贫学生;3、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致贫等农村低收入学生)一律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档)。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学生)认定为困难学生(B)档。若有政策变动,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另行通知。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但不能申请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定办法,审定获奖者名单;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班主任、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评定工作组组长,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本班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四)学生向班级评定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及表现情况(学生有无违纪处分或记录等情况,并经两名以上的班委签署审核意见);
(五)班级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根据本班所分配的名额,确定一等、二等助学金推荐人选,并组织被推荐人选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学院评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上报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七)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第九条 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定工作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发放
第十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助学金款项后,按有关规定分两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即秋季学期发一半,来年春季学期再发一半,采用按月发放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现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2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