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通知》(云教贷〔2016〕1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当年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资助政策为准。
第四条 资助等级、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各学院的学生总人数及建档立卡、城市低保、孤儿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七)同等条件下,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被各级政府认定为低保家庭的子女优先。
(八)从2016年起,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建档立卡户学生(未脱贫、已脱贫、返贫)和城市低保户学生,无条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即符合国家一等助学金条件、又符合国家励志及省政府励志条件,就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此政策,如国家或省级政策有变动将随之变动。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但不能申请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定办法,审定获奖者名单;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班主任、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评定工作组组长,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本班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四)学生向班级评定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及表现情况(新生提供高考成绩、老生提供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无违纪处分或记录等情况,并经两名以上的班委签署审核意见);
(五)班级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根据本班所分配的名额,确定一等、二等助学金推荐人选,并组织被推荐人选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学院评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上报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七)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第九条 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定工作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发放
第十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助学金款项后,按有关规定分两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即秋季学期发一半,来年春季学期再发一半)。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现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楚雄师范学院奖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奖助学金是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经费,体现着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关怀与厚爱,其使用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为了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二)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助学金;
(三)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四)其他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条件、范围、程序等按照各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进行,使用和发放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助学金的使用发放应遵循优先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原则,酌情偿还欠、缓费用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
第四条 有欠、缓费用的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获得的奖助学金,在保证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开支的前提下偿还费用与贷款。
第五条 学生所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由学校统一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校园卡。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格的取消与变更
(一)学生因违纪或其他原因被给予处分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二)因违反各种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和要求被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三)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四)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从退学之日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五)因故死亡的学生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追偿,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挪用、侵吞、冒领学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违反具体的评定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取消本学院的相应分配名额,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施行的各项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