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实施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函〔2019〕105号)和《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类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智育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前10%以内,且无补考、重修科目,其中国家奖学金同时要求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前10%以内。
(六)国家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如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也可参评: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 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 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 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 (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 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8月底,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到我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程序。
在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从学生申请开始,在班级、年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级评审小组)履行审查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保证我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标准严格。
(一)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有关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定办法,审订获奖者名单。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班主任、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评定工作组组长。
(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细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师生,并上报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各班级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本班级的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组织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五)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主题班会,学习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组织推荐人选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本学院评定工作组。
(六)各学院评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上报人选,提交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七)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八)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受申诉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答,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报送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需经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款项,以及审批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