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践行校训要求,主动追求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立志成为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所设立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项奖学金依据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言谈文明,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既重视理论课学习,又重视能力增强和基本技能训练;
(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校院两级组织的活动;
(六)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
(一)有补考、重修、缓考者;
(二)受到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因宿舍卫生不合格、晚归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通报三次以上者;
(四)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等级者(体育课免试者除外);
(五)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
(六)异动学籍未满一年者。
第二章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别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当年度下达的经费进行测算后,按照各学院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各学院在规定的名额和金额范围内,参照本《办法》设定评定条件进行评定。
第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1月进行。
第十条 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楚雄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为监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体育部、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的评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向本班级学生通报;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和班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结果公示三天;
(三)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将结果公示五天;
(四)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上报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指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定,经过学生工作部审定确认的成绩。
第十五条 各班评定的获奖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名额,出现名次并列时,由各班根据实际情况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人选。
第十六条 学生对本班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在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七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评。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但不得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期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