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是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为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提供的无偿资助。为使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体现社会各界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良好愿望和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宗旨,确保评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是指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为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提供的无偿资助,主要包括: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助学金;
(四)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五)国内外各类组织或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登记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三)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无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过度消费行为;
(四)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高寒边远山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城市下岗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填写申请表,学院评审,确定推荐者,向所在学院师生公示,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等额报送被推荐者;
(二)学生工作部审核被推荐者基本情况、面向全校师生公示,报经学工委批准,确定受资助者。
第六条 被推荐者必须如实提供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贫困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表。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如数收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与奖助学金设立方的要求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政策的规定或奖助学金设立方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 各项奖助学金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