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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审核人:   编辑人:王娅

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团学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下设: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发展规划部。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发放;

(四)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

(六)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使用情况。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介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各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学生以个人名义向校外联系的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属学生个人行为,若出现伤害事故和纠纷均与学校无关,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的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本着急需、必须的原则,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在每年的1230以前,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核实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九条 校内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校外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用工需求信息设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办公室发布的用工信息,由本人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方可直接到用工部门应聘。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遵循机会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在正常学习期间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各处室、学院经批准的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仅限使用本校学生,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报酬发放统一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各用工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申报表》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于次月15日前后打入学生一卡通帐户。

第十四条 除部分特殊岗位外,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须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只能从事一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一人同时从事两项以上(含两项)勤工助学活动的,只发放一个岗位的报酬。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主要经费来源如下: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或有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处分:

(一)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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