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文件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高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价格[2000]735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的规定,切实加强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为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价格[2000]735号)文件规定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当年学费收入的10%中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部分和“楚雄师范学院特困生基金”的年度利息部分,简称困难补助金(以下相同),具体数额以每年度的实际测算数为准。
第二条 学生困难补助金分为定期困难补助金和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第三条 受资助的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和电大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教函[2003]88号)文件的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的学生为贫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元的学生为特困生。凡属于特困、贫困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申请定期困难补助金。
第五条 特困、贫困学生的界定以“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提供的数据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现实经济贫困程度为依据。
第六条 定期困难补助金应符合以下评定条件:
(一)学习刻苦、勤奋,个人品行端正。
(二)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必须是本班经济最为贫困的学生。
(四)现实经济贫困程度为本班同学和班主任所认可。
(五)遵守学校纪律,无任何违纪行为。
(六)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不使用手机,没有与自身经济贫困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第七条 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高寒边远山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城市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社会奖学金等资助的学生不得申请困难补助金。
第九条 定期困难补助经费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由学生处根据各系(院)学生总人数、参照贫困率划拨到各系(院),各系(院)根据所划拨的金额评定本系(院)享受定期困难补助金学生。
第十条 定期困难补助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各等级的人数由各系(院)根据学院划拨的金额和贫困生的情况自行确定,各等级补助金额分别为:一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70元;二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60元;三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条 定期困难补助金的评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二)各班根据本系(院)所分配的名额,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在本班范围内根据学生本人提出的申请,集体评议确定享受定期困难补助金的学生,被确定的学生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定期困难补助金申请表”,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公示时间为3天。
(三)报请系(院)审核、公示,系(院)公示时间为3天。(四)报请学生处审核。
(五)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定期困难补助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为一学期,按5个月计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3月、9月。
第十三条 学生的定期困难补助金,由学院计财处根据学生处的书面通知,统一划拨到后勤服务总公司生活服务中心,学生每月到生活服务中心签名后,生活服务中心按月将补助金打入学生饭卡(一卡通)。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是指因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供养者)发生临时性重大困难(灾害)所进行的资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一)学生本人因患重病住院,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数额较大。
(二)家庭居住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供养者)的正常生活发生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的直系亲属(供养者)出现重大经济困难导致正常的供养困难的。
(四)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金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临时性发生的重大困难、灾害的情况;必要的相关证明。
(二)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金申请表”。(三)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系(院)领导审核盖章。
(五)学生处审核,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六)学院计财处发放。
第十六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每生每次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500元,每生每学期仅限一次。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金的变更、取消与责任承担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决定的下月起停发困难补助金,所空出名额在本班范围内重新评定。
(二)抽烟、酗酒、使用手机者或发生与本人经济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一经发现,从次月起停发困难补助金,所空出名额在本系范围内重新评定。
(三)享受临时性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处分的,由学生处视其情节追缴已发放的部分困难补助金。
(四)对学生弄虚作假,欺骗学校领取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证核实,应退回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空出名额在本系范围内重新评定。
(五)定期困难补助金按所评定的等级逐月发放,禁止不分等级搞生均平摊或集中一次发放,否则,将收回评定指标,所空出名额视情况在系内或院内重新评定。
第十八条 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要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处及各系(院)有权对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表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受资助条件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特困生基金资助发放办法(试行)》自2005年1月底停止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