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 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根据学院提供的新生入学资格初审情况予以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和工作创业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二 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及 相关入伍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工作创业: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含)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入学资格复查 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病情确已痊愈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之内,在学信网进行 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注册不得请人代办。因学校安排外出实习、比赛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 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不予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费按学年或学分收取,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的前两天。收费标准和办法见《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 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具体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遗失学生证的学生,报到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户籍室补办学生证, 再加盖注册章。
第十一条 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申请复学的学生,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时,学生应当先办理复学申请等手续, 经批准复学的,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请假的申请及审批意见、医 院证明等材料收集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半个月,应报教务 处备案;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休学处理。 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就读满四学年 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时办 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本科和二年制专 升本,专科学制有三年制专科。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 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 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二至四年。学生根据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毕业资格 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完教学 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不超过学制二年,即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二年制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学制一年,即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 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和导师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 据所学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学习要求,结合自己的学 习能力和专业特长,可跨年级、跨专业选课,自主选择学习 课程和学习进程。学生选课程序与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 院学生选课实施办法》执行;导师制实施要求,按照《楚雄 师范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包括闭 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测试方式。一门课程 采用何种类型及方式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 求等因素确定。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的考核类型,应 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一门课程的考核可同时采用几种测 试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类型及方式由教学单位审核确 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三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 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于下学期开学初 参加一次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并注明“补考” 字样。课程补考仍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需要重修或根据 课程类别选修其他课程,重修的课程应注明“重修”字样。 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楚雄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 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楚雄师 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给予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给予记录。学生重新参 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经获得的学 分,经学校认定,可以给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考试 违纪作弊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重修、自修与辅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应重修该门 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 为了提高学分绩点,可提出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最好 一次记录。
第二十五条学生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教学总学时 数三分之一(在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三次及以上未到)者、 未完成作业量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者、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缺课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或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 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可以在寒暑假前提出申请,填写《楚雄 师范学院学生自学重修申请表》,利用假期自学重修完成任 课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 重修处理,并根据《楚 雄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是重修的课程,教师个人不得自行安排,一律按《楚雄师范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就读期间,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 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 程,通过自学取得学分。自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审 核后,方可执行。学生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办理下学期自修课程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批准自修的课程,应按该门课程的学习要求,按时完成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实验等环节,才能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参 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大学体育等公共必修 课程;
(二)军事训练、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必 修实践环节。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习勤奋、学业优良、 学有余力、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其以上 者,可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 其他专业的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具 体办法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 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突出特长或深厚兴趣,转专业 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 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 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 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经转入专业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可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艺术、体育类学生,国家有相关 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 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 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者;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及审批手续,按《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和 休学创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 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在读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手续办理程序如下:由学生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休 学申请表》,交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 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的,应提交二级甲 等(含)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在读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出国或家庭困难等 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对申请休学 创业的,须提交创业方案,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期满可以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 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 金停发;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 责,因病休学者应回家治疗、休养,就诊及医药费报销按学 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往返路费由学生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 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人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 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保 留学籍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学籍 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退役后入学或复 学者,免修公共体育、军训与国防教育等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手续 办理参照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填写《楚雄师 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 学手续;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开学时 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
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服兵役期满后,若想继续学习,可以持有关 证明文件申请复学,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的《复学通知书》, 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 习。
(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 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为了全程监控学 生的学习状况,各学院每学期都应对在读学生的学分进行统 计、清理,并根据学分清理情况作出相应预警或处理。学分 统计的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的学分。
经过课程学习和考核,学生未通过上述课程累计达到24 学分,给予学业警示;累计达到36学分,给予退学预警;累计达到48学分,给予退学处理。 受到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书面警示通知;受到预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书面预 警通知,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36学分受到退学预警的学生,建议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计入学习年限,受最长学习年限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的前四个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累计 达到48学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 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 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者。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上述原因退学(本人申请退学除外),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做出 退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 交的退学处理意见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查,报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批准后,下达退学决定书,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决定书下达后,若学生不回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 在校园网主页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退学处理公告,公 告期满,视为学校退学决定已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自动退学申 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 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十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三十天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有关部门可令其离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因患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致残而退学者, 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给学生开具退学证明或学习证明。学生学习 期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一律不开具退学证明、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 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楚雄师范学院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学位 证书。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 一年及其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同意,可提前 毕业。但学费必须按该专业标准学制的学费总额缴纳。
(一)提前半年毕业者,在第七学期结束时向所在学院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 后报学校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 案;于第八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在第五学期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纳入下一年毕业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备案;于第六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十三条 实施弹性学制后,在修读到标准年限四年 期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虽然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但未完全获得各类课程规定的学 分,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而学生本人没有提出延长 学习年限申请,作结业处理。学生修读满最长年限(本科六 年、专科四年)时仍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必须按结 业处理。已结业的学生,结束学籍登记管理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等。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审核 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 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 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 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个人信息变 更申请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必要时还需与学生 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提交教育部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得同时变更。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 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颁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给予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并登报申明,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 查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楚雄师 范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本人 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达到规定的标准年限(本科 四年、专科三年),需对学生进行学业情况审核。未取得毕 业资格或学位资格的,允许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无论何 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专科生不得 超过四学年。
第六十三条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发 文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保留学籍并纳入各学院管理。
受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时间为每届学生修读达标准 年限当年的6月30日之前。标准学制年限学习期满,需要延 长学习年限而未按时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所修课 程的学分缴纳学费(以另行制定的缴费办法为准)。在延长 期内,原则上不统一安排住宿,若需学校提供住宿的按规定 收取住宿费。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 励或待遇。
第六十五条 只有申请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才能参 加课程的重新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重修记载,新选读 的课程按正常情况记载。延长期内不参加学习活动而又不办 理相关手续,按结业处理。延长年限期满,学生仍达不到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学生达到了规定的学 分要求,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 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始执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学分 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楚师字【2014】53号) 同 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