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楚雄师范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楚雄师范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楚雄师范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请假,并附相关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生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主要针对三种情况:一是新生患病,经过本人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二是新生因为其他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三是新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相关程序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必须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我校的学籍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返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具体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和导师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学习要求,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特长,可跨年级、跨专业选课,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学习进程。学生选课程序与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实施办法》执行;导师制实施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一门课程采用何种类型及方式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的考核类型,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一门课程的考核可同时采用几种测试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类型及方式由教学单位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三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期末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并注明“补考”字样;课程补考仍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需要重修或根据课程类别选修其他课程,重修的课程应注明“重修”字样。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楚雄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提出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具体办法按《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就读期间,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其以上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具体办法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纪律处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微,经教育表现良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为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应按重修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要进行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条件被学校再次录取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某专业有突出特长或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专业、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及审批手续,按《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休学创业的学生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本科六年、专科四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在读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两年。学生在读期间,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休学期应记入学习年限。但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期可以不记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出国或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的;
(四)其它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或者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的办理,具体按《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的前四个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48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应在十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三十天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有关部门可令其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因患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致残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给学生开具退学证明或学习证明。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一律不开具退学证明、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同意,可提前毕业。具体按《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年及其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施弹性学制,学生在修读到标准年限四年期满,虽然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但未完全获得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而学生本人没有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作结业处理。学生修读满最长年限(本科六年、专科四年)时仍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必须按结业处理。
已结业的学生,在修读满最长年限(本科六年、专科四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加课程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修读完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并向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才能变更。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也要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登报申明,经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和《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处分期限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具体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