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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 (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5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 (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函授、夜大学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教成[1998]40号《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成人教育处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同意并注册后,方取得正式学籍。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后补办入学手续,原则上逾期不得超过30天。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要复查其入学资格,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经查实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取消其学籍,同时通报其任职单位。

第三条 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成人教育处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楚雄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证。学员证只作学员参加本院组织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的凭证,不作其它证件使用,学员毕业或退学时应注销其学员证。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员须持学员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委托他人代办或持单位证明向所在系及成人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员在我院就读期间,不得报考或就读其他高校学历教育。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对学员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作为衡量学员该课程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七条 学员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单位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成人教育处申请参加本班的正常补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该课程要重修或补考:

(1) 函授学员无故不参加面授(包括实验、实习);

(2)学员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

(3)学员完成该课程作业量达不到70%。

第九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按70%折算计入总分,平时成绩(含作业、测验及见面考试成绩等)以30%计入总分。

考查成绩评定:根据学员听课、实验、实习、自学、完成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员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补考一次。夜大课程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函授课程补考安排在下学期集中面授时进行。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录,但须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学员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含补考成绩)要书面通知本人及任职单位。学员毕业时,各课程成绩登记表附入其学籍档案材料交学员任职单位,按规定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严格执行《楚雄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历进修考试考试规则》、《楚雄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杜绝作弊现象。凡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按零分记录,并注明“作弊”。对作弊行为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处领导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录。

对考试作弊的学员,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还要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十三条 学员入学前,参加其他经国家教委(教育部)、省教委(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同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50%。

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免修的课程名称应相同且应出示相关学校教务(或成教院、处)部门成绩证明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经必要的核查后报成人教育处领导批准,其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原退学、肄业、结业的学员,重新考入本院,其原在本院学习过并考核合格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其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录。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五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学员,可申请休学一年。

申请休学的学员,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任职单位签注意见,由成人教育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员休学期满后,可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复学后,复学的学员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本专业无下年级以及无相近专业可以就读的,即作退学处理。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人教育处报请学院行政批准,按退学处理:

(1)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者;

(2)所学课程经补考后累计四门不及格的(课程门数以学期计算);

(3)休学期满后不申请复学者;

(4)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又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5)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6)犯有严重错误,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上述原因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作为对学员的处分,但退学原因及处理意见要通知学员任职单位。

第十八条 学员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者,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任职单位签注意见,经成人教育处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勤奋学习,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十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每学期开学时要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勤奋学习,学业成绩优秀的学员和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学院做好教学管理的学生班干部,由学院予以奖励。

对学员的表彰安排在每届毕业班中进行。评奖根据学员历年的学业成绩及其任职单位所作的德能鉴定,从严掌握,注重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

(2)道德品质败坏,又屡教不改,性质严重的;

(3)违反学院纪律或毁坏公物,情节严重的。

凡属上述违纪情形,由学院和行政作处分决定,有关材料交学员任职单位,归入其人事档案,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凡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并注明所修各科成绩,不发给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上述证明及证书。

 

第五章 毕业、结业或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员毕业前,任职单位要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等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交成人教育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德能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学院发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者,在毕业前可申请补考一次,若仍然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可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员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由本人申请,学院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其中学满两年以上;六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楚雄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的各类学员。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楚雄师范学院二00三年四月十日院长办公会通过。由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三年四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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