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实施因材施教,给学生选择更多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云教高[2014]9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14]105号)和《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对原《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
第一条 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4.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同城高校间转学;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未按录取数据招生,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 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一)省内高校之间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学校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日—5月31日、11月1日—11月30日。转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由学籍科统一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四)转学材料包含:
1、《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2、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3、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检表1份;
4、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6、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二)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在学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卫生所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四)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2、在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批次的;
3、属于委托培养、定向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等特殊类别的;
4、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5、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6、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特殊要求的;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8、应作退学处理的;
9、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条 转专业的操作程序
每年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为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10%。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50人(含5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5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
(三)转出学生应控制在班级学习成绩前15%以内;确实学有专长,且参加国家级、省级、州级和校级各类技能、创新竞赛获奖者,可优先审核。
(四)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在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25日—30日,接受学生转专业意向咨询;7月1日—5日,各学院公布各专业转出转入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前三天内,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初审符合学院转专业条件者,学院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学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三)第一周后两天内,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结果,由学院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制定申请转入学生审核与面试的实施方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四)第二周前二天内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者,在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学校正式发文,由各学院通知学生于第三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将转专业备案表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并在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转专业处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于特例,不受上述时间与程序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单位)诊断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登记
(一)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的必修课程相差三门以内(含三门),由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修原专业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果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学生转出申请的,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与之有关的所有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
(三)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