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本科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楚雄师范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楚雄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以承担全日制本科专业教育的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有一定综合性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人数不超过9人的单数。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的主要成员、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席任命和聘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及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报云南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6)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
(7)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8)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教育厅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2-3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具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