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促进教风和校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避免教学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师范学院全日制教学过程中所开展的所有教学活动。学校教师、教学辅助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
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从课堂、作业、考试、成绩、管理、保障、其它等七个方面进行认定。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日常教学与管理中,发生了教学事故,事故的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教学事故一经发生,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的等级、分类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示,并根据批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以学校文件的方式向全校发布。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学院、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同一人员在一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为1次二级教学事故。同一人员在一学期内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为1次一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根据学校纪律处分和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职务)晋升、研究生导师等资格评审的推荐。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后,应举行听证会,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到会申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听取申诉后,进行复议和仲裁,其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行政、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对照表
类别 |
序号 |
事项 |
等级 |
课堂 |
A1 |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有违反国家宪法及法律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言论 |
Ⅰ |
A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
Ⅱ |
A3 |
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擅自
1、调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变动)
2、停课 |
Ⅱ
Ⅰ |
A4 |
教师
1、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下课提前5分钟以上
2、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下课提前10分钟以上
3、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下课提前15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A5 |
教师因个人原因(如不带或错带教案教材、临时有事等)耽误教学
1、5分钟以上
2、10分钟以上
3、15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A6 |
未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擅自变更教学内容
1、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达1/2以上
2、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达1/4以上
3、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达1/6以上 |
Ⅰ
Ⅱ
Ⅲ |
A7 |
未按教学要求完成授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准备工作,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1、导致教学工作滞后,但能及时补救
2、导致教学工作延期开展
3、导致教学工作无法开展 |
Ⅲ
Ⅱ
Ⅰ |
A8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自离岗,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使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使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使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3、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受重大伤害(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 |
Ⅲ
Ⅱ
Ⅰ |
A9 |
1、教师在课堂上所携带通讯工具发出信号,干扰正常教学
2、教师在课堂上接打电话 |
Ⅲ
Ⅱ |
作业 |
B1 |
未按教学大纲或学院规定布置并指导作业、实验报告、技能训练等学生课外学习任务 |
Ⅲ |
B2 |
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在一学期内
1、无一次批改或由他人代改
2、未批改量达到二分之一
3、未批改量达到三分之一 |
Ⅰ
Ⅱ
Ⅲ |
考试 |
C1 |
1、未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同意,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
2、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
Ⅲ
Ⅱ |
C2 |
未按学校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导致
1、考试时间延误,但进行了及时处理
2、考试时间延期
3、考试无法进行 |
Ⅲ
Ⅱ
Ⅰ |
C3 |
1、未按学校要求规范命题,试题表述不清、多处出错或 A、B两套试卷雷同过高,超过20%
2、试题严重出错或A、B两套试卷雷率达到30%以上 |
Ⅲ
Ⅱ |
C4 |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
1、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
2、迟到、早退、中途离岗20分钟以上
3、迟到、早退、中途离岗30分钟以上或无故缺席 |
Ⅲ
Ⅱ
Ⅰ |
C5 |
监考教师
1、不认真履职,在考场内出现玩手机、看书、聊天、改卷等与考试无关的行为
2、不遵守监考守则,不按考试流程监考,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
Ⅲ
Ⅱ |
C6 |
1、校级考试结束时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与考试的人数不相符合或者遗失试卷
2、国家级考试结束时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与考试的人数不相符合或者遗失试卷 |
Ⅱ
Ⅰ |
C7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Ⅰ |
C8 |
试卷印刷漏页、错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C9 |
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通过手机等通讯工具将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 |
Ⅰ |
C10 |
向学生提供与考试内容高度一致的复习资料 |
Ⅱ |
成绩 |
D1 |
考试结束后,教师无正当理由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成绩有误、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2、未报送成绩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Ⅲ
Ⅱ |
D2 |
考试成绩上报后,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学生成绩进行更 |
Ⅱ |
D3 |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成绩10分以上,或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D4 |
未按学校要求规范评阅试卷,阅卷、加分等环节出现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成绩录入不认真,错误率达5%以上 |
Ⅲ |
D5 |
学生考试试卷
1、装订、保管不规范
2、管理混乱,导致试卷丢失 |
Ⅲ
Ⅱ |
D6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个别班
2、成批次 |
Ⅱ
Ⅰ |
管理 |
E1 |
人才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
Ⅰ |
E2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100人以下
2、涉及学生100人以上 |
Ⅲ
Ⅱ |
E3 |
已履行教学活动调整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并作出相应安排,导致学生在教学场所空等 |
Ⅱ |
E4 |
因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到位,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 |
Ⅲ |
E5 |
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
Ⅱ |
E6 |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
1、漏发
2、不应发者已发给 |
Ⅱ
Ⅰ |
E7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E8 |
1、课程责任教师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因教师未能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学院未及时审批、报送,导致学生未如期得到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
Ⅱ
Ⅲ |
E9 |
教师私自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E10 |
上报学校有关学生考试成绩及获奖材料中弄虚作假 |
Ⅱ |
E11 |
在教本科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中不严格审核相关教学数据,造成数据不准确 |
Ⅲ |
E12 |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
Ⅲ |
保障 |
F1 |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F2 |
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 |
Ⅱ |
F3 |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
Ⅱ |
F4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致使
1、实验课延误,不能按时开展
2、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
Ⅱ
Ⅰ |
F5 |
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玩忽职守
1、造成财产损失
2、导致大型实验仪器损坏、财产损失
3、造成安全事故 |
Ⅲ
Ⅱ
Ⅰ |
F6 |
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
1、因工作失误,对教学造成影响
2、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
Ⅲ
Ⅰ-Ⅱ |
其他 |
G |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项 |
视情节和后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