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关于受惩戒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作用,使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与职责、管理制度相适应,规范受惩戒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受惩戒的界定
本暂行规定中的受惩戒教职工是指由学校依据上级单位、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处理机关(部门)受理终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形成正式文件(通知)并下发的。
二、受惩戒的类型
我校教职员工受惩戒分为:履职考核未达到称职,教学事故,问责,行政纪律处分,党纪处分。
三、受惩戒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履职考核未达到称职。学校教职工年度履职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的,下一年度内按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年度履职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下一年度内按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发放。
(二)教学事故。按学校现行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认定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2倍计扣;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认定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计扣;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认定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0.5倍计扣。
(三)问责。教职工受学校问责(不含党政纪律处分)的,按被问责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计扣;教职工受上级单位问责(不含党政纪律处分)的,按被问责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倍计扣。
(四)行政纪律处分。受警告处分的,按受处分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2倍计扣;受记过处分的,按受处分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3倍计扣;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从次月起按新的受聘岗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发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党纪处分。教职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按受处分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3倍计扣;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按受处分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4倍计扣;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从次月起按新的受聘岗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教职工因同一事件涉及多次惩戒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重复计扣;教职工同时受多项惩戒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最重的一项计扣。
(七)受惩戒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发均从受惩戒决定下达之月起计扣。
四、附则
1.此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此暂行规定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校内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