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教师非学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非学历培训管理,有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非学历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普遍培养与重点培训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教师非学历培训要重点选派用心在本院工作,思想、业务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教师。其中,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学术团队、新设专业的教师优先安排。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有效完成,当年全院派出脱产进修的教师一般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5%。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条件
第四条 教师非学历培训为在职培训、脱产培训、社会实践三种类别。其中,在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短期业务培训等;脱产培训包括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国外进修等;社会实践包括扶贫支教、新农村建设等。
第五条 岗前培训是指教师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新补充的教学人员,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短期岗前培训,学习有关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等内容,获得结业证后方可上岗。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高校教师资格课程考试,在规定年限内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岗位培训是指教师借助学院提供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立足自身岗位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新走上高教讲台的青年教师,所在系(院、部)要指定有一定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其制订教学计划、备课及课堂教学,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过好教学关。
第七条短期业务培训是指为了提高教师的英语、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应用能力,选派参加学院每年组织的培训班学习。
第八条 单科进修是指为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和适应新建专业、新开课程教学需要而选派,通过脱产进修提升相应专业理论和教学水平的培训。单科进修时间视进修课程的学程安排,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派出者每学期进修课程不得少于3门,主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取得成绩,拟开新课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应写出回校所承担课程的讲稿并请指导教师审阅。
第九条 骨干教师进修指选派专业功底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师脱产进修,拟培养成骨干教师的培训。此类培训对象的选拔应同时具备履行讲师职务两年以上和上述选派条件。
第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指选派基础理论和专业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受到同行肯定的教师脱产进修,拟培养成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培训。此类培训对象的选拔应同时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和上述选派条件,访学返校后应向所属系(院、部)及科技处提交研究论文,并做专题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国外进修是指根据上级下达的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及学院办学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培训。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学院选派到基层支教或到中学进行教学研究,以及学院安排到基层完成相关任务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是师资培养的一个较好平台,每位新参加工作的教师,都要参加社会实践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脱产培训的教师应在学院工作满2年以上,且履职考核在称职以上。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要珍惜进修的机会,根据派出预向加强学习,并按时返校,进修返校工作一般应满3年以上,方能申请再次脱产培训。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师资培训专项经费,经费实行借支管理。
(一)经学院批准的脱产培训人员,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学院借支。
(二)个人所借支费用由组织人事部审核,分管师资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三)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结业证书回校工作后,凭单据按规定标准在返校一月内报销冲抵借款。
(四)经费报销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和登记,报分管师资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派出的脱产培训人员培训经费的支付及标准规定。
(一)培训、进修经费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
(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均按财政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标准核准报销。
(三)学费实行定额资助制度,具体是:单科、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一般专业每学年人民币1万元、特殊专业(艺术类)人民币2万元以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经学院批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相关费用按国家政策及学院规定执行。
(五)经批准选派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工资、职务晋升等均不受影响,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不变,院内津贴按学院规定执行;选派参加社会实践培训教师的相关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未经学院同意,脱产进修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或改变进修计划,由于本人原因(身体原因除外)未完成进修任务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取消以后的进修培训资格。
第四章 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对脱产培训教师的最低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赔偿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选送一学期以上的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培训者,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二)培训实行合同管理,脱产培训人员应与学院签订培训合同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者,若出现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被解聘均为违约行为,必须偿还其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凡参加过以上任何一类进修、培训,在规定的相应进修类型的服务期未满,特殊原因又进入另一种类别的进修者,其服务年限及赔偿金额累加计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系(院、部)要主动关心培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积极配合接收脱产或社会实践培训学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脱产培训人员应与学院保持联系,进修报到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本人联系地址电告所在系(院、部)和组织人事部。教师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向所在系(院、部)和组织人事部汇报,并将进修成绩、鉴定表、结业证书等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验,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师资培训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具体审批程序为:每年3月份由个人向所在系(院、部)提出进修申请,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教师外出进修申请表》,系(院、部)根据学院师培计划和本系(院、部)实际,提出明确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审核,最后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上级领导机关下达或学校选派的指令性培训者,虽不需个人申请,但须到组织人事部备案,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