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教师学历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学历进修管理,努力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和学缘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结合我院几年来教师学历进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学历进修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两大类。
第三条 为提高培养效益,避免学院培养人才流失,学院鼓励和支持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申请三种方式进行学历进修。不支持以非定向方式进行学历进修,若本人执意要坚持非定向方式进修者,必须先与学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办清离校手续。
第四条 学历进修要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和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倾斜的原则,根据学院及各系(院、部)师资培养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支持教师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教师脱产读研期间,占原部门编制,所在部门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编制。
第五条 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所在岗位相一致,同时要兼顾学科专业间的平衡和学历、学缘结构的改善。
第六条申请学历进修者必须在我院工作满二年以上,热爱学院,思想、业务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每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已连续两年获准报考攻读学位但未被录取或放弃考试、就读者,必须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除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外,两次学历学位进修之间一般要间隔三年。
第八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历进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并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组织人事部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教师学历进修实行合同管理办法,被录取后须同学院签订培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签订协议书者,不安排学习时间,不支付培养奖励费。
第十条 教师学历进修的学制以学院和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三年学制对待。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期取得学位。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者不同意延长),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所在系(院、部)提出明确意见,报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换培养单位,确需改变的,须报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及各系(院、部)要切实关心学历进修教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所在系(院、部)领导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获得学位后应及时返校报到,及时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报告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由组织人事部代管到服务期满)及学籍档案等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审查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教师学历进修培养费用,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约在读的进修费用按楚师字〔2006〕57号文件执行;之后就读按本办法签约的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理有困难的可预先向学院借支。
第十五条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后,学院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具体金额为:
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奖励人民币20万元,只获得学位证的博士奖励人币15万元。兑现奖励时要扣除脱产学习期间向学院借支的款项。
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硕士奖励人民币3万元,只获得学位证的硕士奖励人民币2万元。兑现奖励时要扣除预先向学院借支的款项(不含学习期间借支的工资、津贴、补贴)。
第十六条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取不得学历学位,但已按时返校工作的,学习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自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由学院按国家及学院规定和标准计实发放。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只能享受一次同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待遇。
第十八条 教师脱产攻读学位期间的工作量可全部减免,能按期完成学业、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定为合格,其工龄、校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获准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后,应履行博士研究生8年、硕士研究生6年的服务期,服务期从获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起算,攻读学位须履行的服务期与其它应履行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若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或服务期未满要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等,或因违反法规校纪被解聘者,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博士:人民币10万元+(合同服务期-已服务年限)×人民币2万元∕年
硕士:人民币5万元+(合同服务期-已服务年限)×人民币1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师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