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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30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高等学校岗位聘用制,建立并完善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 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文件要求, 以及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 号) ,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员现状及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分配制度,通过科学设岗与完善聘用管理工作,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设岗。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要求,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各方面的工作及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优化结构,持续发展。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3、宏观调控,分级管理。依据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校、系(院、部)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机制,按岗位聘用权限,分别负责相应岗位的设置与聘用;确定工作目标、严格考核与聘用管理工作,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部门管理的有机结合。

4、竞争上岗,择优选聘。按照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依岗选人,岗酬对应,岗变薪变,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选聘到相应岗位上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5、严格考核,注重绩效。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要求,把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定性与定量、岗位申报与聘期管理等考核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岗位管理、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总量

此次全校岗位的总量,按省编委核定我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上级岗位设置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我校三类岗位的比例如下:

1、 专业技术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 72%左右设置, 其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 6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 11%

2、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 18%左右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 10%左右设置。

(三) 岗位等级结构及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非教师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科学研究、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统审计、医疗卫生等)。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和管理。

3)专业技术岗位三至十三级岗位机构比例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 C 类院校(教学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学校)标准执行。教师岗位中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 1.2 3.3 4 1.5;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 0.32.23.5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教师岗位二级、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教师和高校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4)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岗位数按上级要求确定。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主要包括校领导、校内党政各职能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各系(院、部)部分党政领导及管理人员。在辅助和职能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财会、审计、统计、医务等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设置管理岗位。

1)按上级有关规定,C 类学校管理岗位分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依次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我校各等级管理岗位数按以下规定确定:厅级岗位数,按省委确定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处级岗位数按省编委核定的机构和编制职数设置,科级及以下岗位结构比例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按学校核定的职数设置。其中,处级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 40%以内, 科级岗位数量控制在 45%左右,科级以下岗位数控制在 15%左右。

3) “双肩挑”人员主要指在履行管理任务过程中,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及学校改革发展等特殊需要,承担必修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任务,需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肩挑” 人员承担教学、 科研任务,可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应聘教师岗位,  参加教师岗位等级分级评定,获聘“双肩挑”人员占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执行所占岗位系列工资标准。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 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 5 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学校工勤岗位按照 C 类学校比例要求设置,一级岗位占1%、二级岗位占 4%、三级岗位占 20%、四级岗位占 40%、五级岗位占 35%、普通岗位没有比例限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随着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聘用与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工作要求和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二)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具备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

4、具备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所要求的相关资格和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各级岗位首次评定指导性条件, 各系 (院、部)可根据指导性条件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实施条件、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作为优先聘用的重要依据,本次聘期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 2009 12 月。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个人资历、业水平、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如下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1、一级岗位(正高)

申报一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正高)

申报二级岗位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 岗位管理试行 办法 》 (云 人社发 [2009]19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三级岗(正高)

申报三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受聘并履行正高岗位职责 4 年以上,能承担三门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80 节,行政兼职含补贴工作量), 连续四年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其中两年考核为优秀。

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报和聘用:

1)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教学名师、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改研究,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二等及其以上奖(个人排名前 2)或经审定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奖励,教学考核效果优秀;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 3) 或经审定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奖励。 科研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本系列正高职人员标准的 90%以上。符合基本条件而同时又具备上述四个以上条件中的两个以上条件者,可不受履职年限限制直接申报。

4、四级岗(正高)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履职考核为称职以上。

5、五级岗(副高职)

申报五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受聘并履行副高岗位职责 8 年以上,能承担二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80 节,行政兼职含补贴工作量), 连续四年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其中两年考核为优秀。

符合上述条件条件而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报和聘用:

1)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为学校教学骨干,承担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 、实验室、 教学团队建设或教改项目研究工作, 教学考核效果优良;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为学校科研骨干,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校级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科研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本系列副高职人员标准的 90%以上。

6、六级岗(副高职)

申报六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受聘并履行副高岗位职责 4 年以上,能承担二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80 节,行政兼职含补贴工作量), 连续四年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其中一年考核为优秀。

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优先申报和聘用:

1)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为学校教学骨干,承担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 、实验室、 教学团队建设或教改项目研究工作, 教学考核效果优良;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为学校科研骨干,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校级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科研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本系列副高职人员标准的 80%以上。

7、七级岗(副高职)

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 履职考核为称职以上。 若符合基本条件而同时又具备五或六级岗所列两个条件,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者,可不受履职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岗位。

8、八级岗(中职)

申报八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受聘并履行中职岗位职责 6 年以上,能承担二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 (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80 节), 连续四年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其中两年考核为优秀。

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报和聘用:

1) 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从事教改研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科研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本系列中职人员标准的 90%以上。

9、九级岗(中职)

申报八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受聘并履行中职岗位职责 3 年以上,能承担二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 (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80 节), 连续四年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其中一年考核为优秀。

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报和聘用:

1)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

2)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业绩考核完成率达到本系列中职人员标准的 80%以上。

10、十级岗(中职)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履职考核为称职以上。

11、十一级岗(初职)

履行初职岗位职责 3 年以上,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工作环节,能承担一般专业课和公共理论课教学,懂得科研工作方法,工作认真负责,履职考核为称职以上。

12、十二级岗(初职)

具有助教任职资格或新参加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13、十三级岗(教员)

新参加工作未评定职称的人员。

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条件参照教师同级岗位要求,结合各系列岗位特点,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

(四)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1、学校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1)德才兼备,能力较强,实绩显著;

2)副科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干部任用标准;

3)完成经批准的各部门“三定”方案中所明确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任务;

4)四年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政策规定考核不定级者除外)。

2、学校管理岗位的聘任权限: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担领导职责人员任职条件,按照上级及学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委、省政府任命担任校级正职(正厅)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三级职员;由省委、省政府任命担任校级副职(副厅)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四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担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担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担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担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对应管理岗位的八级职员;科员聘为九级职员;办事员聘为十级职员。

2) 聘用人员不能既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又选择管理岗位, “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系列原则上按现行的工资系列确定。

3)学校管理岗位各级人员的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院工作要求确定。

(五)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条件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应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如下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1、一级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由学校批准聘用为相应的技术等级。

2、三至四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由学校批准聘用为相应的技术等级。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聘用组织和程序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 “楚雄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审核各二级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审核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成立“楚雄师范学院专业技术高职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 ,由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审核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经领导小组授予权,对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岗位聘用工作仲裁委员会” ,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程监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受理学校岗位聘用过程中引起的争议问题。

各二级系(院、部、处)成立本部门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按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织协调本部门岗位设置和实施有关人员的聘用工作。

2、聘用权限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由国家审批管理;二级岗位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管理;三级和四级由学校聘用;五至十三级由人员所在部门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内聘用,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2) 管理岗位:五级和六级人员由学校按干部管理规定聘用;七至十级人员由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用,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由用人部门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用,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3、聘用程序

1) 公布岗位。学校及用人部门公布聘用岗位、 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 申请应聘。应聘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 考察评议。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或考核,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同时向学校推荐需经学校聘用的人选。

5) 委员会评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院、 部、 处) 推荐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应聘人员进行推荐、审核。

6) 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审定聘用人员名单。

7) 结果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审定后, 按聘用权限分别在全校或全系(院、部、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工作日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8) 签约上岗。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与考核

1、岗位聘期为 4 年。聘期内,除职务(职称)晋升及学校岗位调整外,一般不再进行新的聘任。

2、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任务及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约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学校及各系(院、部、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岗位职责差异,制定符合学校科学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5、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及人员所在部门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依据,并适时做出续聘、调整、低聘或解聘等决定。

四、组织实施

1、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稳妥有序地共同推进我校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2、 从学校实际出发,此次专业技术岗位数及岗位聘任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各系(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统一任职条件向学院推荐,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进行聘任。在今后的实践中,各部门要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思谋和切实制定本部门的各类各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

3、严格按照三大系列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各级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4、组织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各类各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向学校编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核拨各部门岗位数和各类各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建议。

5、组织人事部按有关人事政策和规定程序,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的岗位等级工资兑现及管理工作。

五、附则

1、 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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