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国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培计划”项目工作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云南省“国培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培计划”全称“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教育部、财政部于2010年开始全面实施,旨在提高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项目。项目经费为每年经竞标获准立项后,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人负责、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计财处负责按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项目结算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管理由“国培项目”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项目办”),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楚雄师范学院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学员食宿费、专家费、教学资源费、教学运行管理费、场地设备费(学校资源使用费)、项目评估总结费、师范生顶岗实习指导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1.调研与方案研制费指项目方案研制过程中所需的问卷设计与分析费、专家咨询费、调研差旅费、会务费、方案设计及研制费等。
2.学员食宿费指学员按有关标准在培训期间的伙食补贴、住宿费用。
3.专家费指培训期间担任培训任务专家的课酬、指导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4.教学资源费指学员学习资料费、文本及电子课程资源开发费、成果制作资料费。主要包括课程资源、学习资料的设计开发、编辑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费用,学员使用的教学资料、实验耗材、培训课题研究费。
5、教学运行管理费指学员教学实践活动费用、项目会议费用、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酬金。主要包括学员教学观摩、实践、活动、研讨等发生的费用。带队教师差旅费、支付实践基地等费用;培训管理人员劳务费、差旅费等。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项目会议费;以及直接参与培训组织、实施和服务等工作的除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劳务费、补助费、差旅费等。
6.场地设备费(学校资源使用费)指培训期间所需教室、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设备、车辆的使用租赁费用等。
7.项目评估总结费指项目结束后评估总结等环节过程产生的费用。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所需费用,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等。
8. 师范生顶岗实习指导管理费和实习补助费。实习补助费是指按文件要求发放给顶岗师范生的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和保险费;实习指导管理费是指师范生顶岗实习前必要的培训费、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酬金、实习过程监督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实习成果制作和总结的相关费用等。
9.其他支出: 指与培训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如应急费、宣传费、公杂费、相关税费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的比例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经费首先确保政策性刚性支出,即学员伙食补助和顶岗实习师范生食宿交通补助。余下经费,按项目性质不同,经费使用比例如下:
置换脱产项目:40%用于学校场地设备费、实验用品、水电费,项目统筹管理费用和后期评估总结;6%用于相关二级学院工作经费; 54%由成教院用于项目运行的各项费用。
短期项目:30%用于学校场地设备费、实验用品、水电费,项目统筹管理费用和后期评估总结; 70%由成教院用于项目运行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各类经费使用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楚雄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流程
第十条 编制项目资金总预算,由学校核准实施。
每年“国培计划”项目下达后一个月内, 项目办公室按照“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交学校审核批准,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按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分项预算,经项目办核准,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预算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按预算开支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编制项目经费结算报告。计财处、项目办、监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效益评估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国培计划”项目费用的使用及报销。
第十四条 “国培计划”项目资金的报销按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六章 经费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国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批准项目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国培经费。
第十六条 加强国培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和“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