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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30   审核人:   编辑人:

关于对《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的审批管理,确保经费开支的合规合法,有效节约经费开支,现对《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院党办发(20152 号)中未明确的各学院、教辅部门、除两办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支出报销的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开支的原则、范围

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的原则、范围等按《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院党办发(20152 号)执行。

二、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学校党办、校办是校级接待部门,其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批的程序和权限严格按《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院党办发(20152 号)执行。对《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未明确的各学院、教辅部门、除两办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支出报销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办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填写报账日期。

2.公务接待金额在 500 元以内的,由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可以报销。

3.公务接待金额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2000 元以内的,由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专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4.公务接待金额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3000 元以内的,由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专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5. 公务接待金额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的,由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专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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