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
关于出差及外出开会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出差和外出开会的规范管理,做好统筹安排,严格出差和外出开会纪律,防止无视必要与否盲目出差和外出开会,提高出差效率和参会的实际效果,有效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审批
1.出差是指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到楚雄市城区以外的地区办理公事或为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的履职行为。
2.教职员工出差,必须在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按党政归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经批准方能出差。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者,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3.一般教职员工出差,出差时间在5天以内的(含往返途中时间,下同),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各学院、部门副职出差,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5.各学院、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6.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差按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差由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出差由校长批准。
二、外出开会的审批
无论参加何种会议,参会前都必须按党政归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办会单位的书面会议通知,没有书面通知的必须提供电话通知记录。否则,不得办理参会审批手续。
(一)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的审批。
1.一般教职员工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含往返途中时间,下同)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参会时间超过10天的,由本学院、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各学院、部门副职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律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3.各学院、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律报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4.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按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审批;副书记、纪委书记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校长批准。
(二)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召开的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业务工作研讨会的审批。
1.一般教职员工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5天以内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参会时间超过10天的,逐级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各学院、部门副职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逐级签署意见后,一律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3.学院、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开会,省内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4.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按高校工委、教育厅有关规定审批;副书记、纪委书记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校长批准。
(三)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等机构召开的学术研讨会、联谊会、培训会等会议的审批。
1.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参加国内各高校、各种学会、协会、以及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培训会等各种名目的会议。凡是举办会议者以营利为目的,会费标准高,并由中介机构负责操办的此类会议一律不得参加;以召开会议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休闲、考察等活动的会议一律不得参加;内容空泛、对实际工作毫无指导意义的此类会议一律不得参加;与本学院、本部门工作业务毫无关系的此类会议,一律不得参加。
2.与本学院、本部门工作有一定关系确有必要参会的,必须按工作对口的原则安排相关人员参会,不得张冠李戴、安排毫不相干的人员参会。确有必要参会的,必须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经过批准方能出席,同时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未经批准擅自参会的,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1)一般教职员工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开会时间超过10天的,逐级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各学院、部门副职开会,省内开会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本学院、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本学院、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3)各学院、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开会,省内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到省外开会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4)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按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审批;副书记、纪委书记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书记批准;副校长外出参加上述会议,由校长批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