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楚雄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教职工出差、外出学习等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结合《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含后勤服务总公司),凡资金从学校计财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部支出的差旅费,即:经费从包干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及后勤总公司支出的差旅费,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办法。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全校严格执行火车硬席(地厅级软卧)、动车及高铁二等座(地厅级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它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准报销乘坐出租车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连续乘座火车超过12小时而未购买硬席(地厅级软卧)的,在全额报销硬座票的同时,再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专线车票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出租车的费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一类地区、省内二类地区、州内分别确定。省内一类地区为: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内二类地区为: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楚雄市城市规划区指:楚雄市鹿城镇、东瓜镇、楚雄市开发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开支标准如下: 标准:元/人/天
级别
地区 |
厅级与三级及以上教授 |
处级与四级教授、五级副教授 |
其他人员
(含驾驶员) |
省 外 |
480 |
330 |
240 |
省内一类地区 |
480 |
330 |
240 |
省内二类地区 |
410 |
290 |
190 |
特别说明:(1)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不准报销住宿费;(2)住宿费上限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及刷公务卡小票据实报销,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含科研项目人员)到基层调研:住宿村镇旅店的,报账时须提供国家统一住宿发票,若无国家统一发票的,可提供盖有旅店名称印章的收据(但报销金额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住宿农户家里的,报账时要提供住宿证明,但报销金额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十五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派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1)到省外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2)到州外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当天往返的补助140元;
(3)到州内出差人员,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当天往返的补助60元(不含南华、广通、牟定);到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外乡镇、南华、广通、牟定出差当天往返的补助4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集体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其就餐费从出差伙食补助费中支出。学校财务不得报销异地接待、就餐发票(在异地组织的学校重大项目、发展战略评审、专家座谈除外,且发票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州内50元、州外80元(含省外),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交通、通信等支出。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自带学校车辆出差或租用后勤服务总公司车辆出差的,应扣除市内交通费,只报异地通信费(按公杂费标准的50%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锻炼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支出,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赴州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回学校核报。
第二十五条 异地顶岗、锻炼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临时到外地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给15元伙食补助费,往返路费由学校开支。
第七章 学习培训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通知,经学校批准,参加30天以内的短期学习、培训,按出差报销。报账时除提供单据外,还必须提供学习培训通知、领导批准原件、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习报告。科研方面的异地实验、调研、学习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非学历学习)的工作人员,学习30天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寒假、暑假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的计算:在通知培训时间内,按车票时间、住宿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为解决学校人才问题,学校鼓励年轻教师提高学历、职称。凡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习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学校收取的实际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寒假、暑假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时间的计算:在通知学习时间内,按车票时间、住宿时间计算。
在职学历提升(硕士及以上)函授集中面授期间,每次在30天以内的,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住宿费每天在150元以内据实报销,不得报销公杂费,每次集中面授超过30天以上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章 私车公用的报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提倡私车公用,因公务活动外出,市内自行解决,长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或到后勤总公司租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自愿驾驶私车长途参加公务活动,学校只按楚雄至到达地的公共车票或火车票计算乘车费(按人),不报销过路费、燃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报账时必须提供过路费缴费凭据及学校统一印制的《乘坐私车出差、开会证明单》。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自愿驾驶私车参加公务活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及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领导、学校财务人员、学校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通知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