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产(以下简称院产)管理,提高院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及全院师生生活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要求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学院办学重心、管理重心下移的思路,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院产分两级进行管理。第一级为院级,主要以帐务管理为主;第二级为系、处级,主要以实物管理为主,各系、处的行政负责人为该部门院产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各级院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若院内变动工作、岗位、调出、退休等必须办理院产交接手续,并到有关部门核对清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楚雄师范学院财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院办、工会、教务处、监审处、计财处、基建处、后勤处、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人为学院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院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计财处长(或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上级通知、院领导安排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召集成员研究处理院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向院长报告。
〖HTH〗第七条〖HT〗〓各系、处成立“系、处财产管理领导小组”,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院产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 院级职责:负责对全院院产的核算和监督,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学院财产总帐、明细帐、系处帐,对院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财产清理制度。
年底向学院领导汇报全院院产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该级别的责任人为院长,具体由计财处经办。
第九条 系处级的职责:负责本系(院)、处财产的实物、帐务、使用及财产的安全、完好等的管理。其中:
1、教学系(院):具体负责本系(院)教学、科研、实验、体育、办公设备的管理,拟定增加设备计划,提出设备报废意见;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登记教学设备使用情况,年底向教务处报送教学设备情况报表。该级别的主要责任人为系处行政领导。
2、后勤管理处:除负责本处办公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学生公寓、普通学生宿舍、公有住房、特定用房、临时用房、仓库等房屋内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负责水电设施、卫生设施、餐饮设施、美化设施、校园路灯、绿化设施及花木等的管理;拟定增加设备计划,提出设备报废意见;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核对,做到帐帐相符;不定期到学生公寓、普通学生宿舍、食堂、公有住房、临时用房、仓库等房屋内进行财产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3、基建处:除负责本处办公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全院土地、房屋、道路、围墙等的管理;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图书馆:除负责本馆图书的帐务、图书数量、类别等管理外,还须统筹指导各系(院)图书帐务、图书数量、类别等的管理以及本馆办公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的管理工作。
5、信息管理中心:除负责本中心办公设备、机房设备、试验室设备、教室内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全院校园网络各接点、线路、交换设备、分配设备、集成设备的管理;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6、学院办公室:除负责院办各办公室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学院领导办公设备的管理;负责办公楼五个会议室、精舍会议室设备的管理;负责学院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的管理。
7、团委:除负责团委各办公室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老校区上、下礼堂及学生活动场所(含学生社团)设备的管理。
8、保卫处:除负责本处办公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全院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管理;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9、教务处:除负责本处办公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全院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师休息室、阶梯教室等教学公共设施的管理;负责上报上级要求的全院各种教学设备情况报表;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0、工会:除负责工会各办公室设备的管理外,还须负责老校区精舍两个教职工活动室等设备的管理。
11、后勤服务总公司:除负责本公司办公设备及所属企业财产的管理外,还须负责学院后勤管理处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普通学生宿舍、公有住房、特定用房、临时用房、仓库等房屋内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负责水电设施、卫生设施、餐饮设施、美化设施、植物等的管理。定期到后勤管理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条 凡是用学院资金购置的各种教学、科研设备、办公家俱、生活设施都属于院产管理范围,包括:
1、经学院领导批准购置的财产。
2、各系、处用包干经费、创收提成购置的财产。
3、工会用会费购置的财产。
4、团委用团费购置的财产。
5、用各系(院)处集体、教职工个人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
第十一条 各部门接收的捐赠财产及通过其它渠道取得的财产(如自制等),都属于院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或者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都必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核算,由院级统一管理,其中:图书馆的图书,信息中心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各系的课桌、课凳也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章 采购、验收、付款(报帐)
第十四条 报批:凡是购置物资,首先都必须向学院提出购置申请,批准购置后,才能将申请拿到“学院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程序采购。未批准或者已批准购置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购置。若购置,计财处不准付款。
第十五条 采购:设备采购一般由“学院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办公室”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设备(含用包干经费、创收提成、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工会费、团费等购置设备)。
第十六条 验收:设备采购回院后,由“学院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上必须有采购人员、部门负责人、实物负责人的签名。
第十七条 图书馆的图书购置也同设备采购一样,必须经过报批、采购、验收三个过程。
第十八条 付款(报帐):计财处必须认真审核,在报批、采购、验收各环节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根据《楚雄师范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付款审批单》付款(报帐)。采购物资一般不得预付款,确需提前预付款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提前预付的报批手续并提供采购合同书方能付款。
第六章 报废、调拨
第十九条 报废:院产的报废首先由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科提出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科核查后,报院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科将院领导批准报废的设备清单报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待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报废。计财处按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废财产清单进行调帐处理。
第二十条 调拨:指院内各部门之间的设备调拨。学院根据发展和专业设置变化,将统筹全院设备配置。对闲置设备在院内进行调整、调拨,按程序填制《楚雄师范学院设备、物资院内调拨单》后,才能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和办理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第七章 损坏、遗失的赔偿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损坏:院产损坏必须报告。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必须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赔偿。
第二十二条 遗失:设备遗失属严重的责任事故,必须追究实物负责人的责任和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院产损坏、遗失、外借(未经学院领导批准)将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院内工作变动、调离、退休都必须办理该部门资产的离任审计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监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要在学院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的监督、帐务管理职能,协调各实物管理部门的工作,通力合作,互通情况,共同把学院财产管理好,为学院多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须建立划拨资产、托管资产、自购资产的财产帐,严格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各系(院)、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办法,以利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楚雄师范学院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