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院科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在科学研究与学术领域内有关问题的评议、评审、咨询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分管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及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为19—23名,并可视学科建设发展情况增减人数。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通常情形下,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总数的1/3,今后补缺、改聘或增选新成员由原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名、推荐,院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及有关专家担任。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研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我院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副高以上(包括副高)职称。成员组成不论资排辈,不分年龄高低和是否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校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审议科研、学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评审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推荐学校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监督项目的实施。
4、评审各类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
5、审议学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6、对学校新专业的设置进行评审论证。
7、审议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及专家人选。
8、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若不称职或严重违纪、违法,由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校长解聘,同时增补新的人选。
第九条 各学院(部,包括图书馆)设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部的学术评议、评审、咨询的工作机构,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执行其委托的评议事项。
第十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部)院长和学院(部)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组成。委员会人数一般为3—7名,原则上需由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职称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学院(部)主任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本学院(部)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科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2、组织本学院(部)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学院、部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3、初评本学院(部)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等;
4、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审议回避原则,以超过参加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参加表决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3/4)。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属于本委员会的机密事宜。
第十四条 校(系、部)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德才兼备、办事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有关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和其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