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化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提案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可以提出表扬、批评、评议、推荐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凡是本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适当放宽教师代表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切实履行以下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人师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余权利和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年一次。大会的选举或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案必须由正式代表一人提议,二人附议方可提出。对于不能列为议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工作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工会小组长)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逐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行政全额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