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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20   审核人:   编辑人:范坤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校园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云南省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车辆、行人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车辆、行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校卫队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校园是指楚雄师范学院花果山校区、雁塔校区。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概念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实行校内通行授权管理,未办理校内通行授权的校内机动车视为校外机动车。

第八条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对进入校园的校外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禁停标志路段及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地点)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配合校园门卫的检查。禁止超速、逆行、鸣笛、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音响过大等不文明行车行为。

第十一条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后勤保障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入校,未经报备禁止驶入校园。营运车辆、从事商业活动车辆,未经批准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二条校园禁止无牌、无证的各类机动车入校。严禁超标燃油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摩托车)。

第十四条各部门、学院在校内组织各种会议、考试、集会、文体活动等,涉及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各单位应提前向后后勤保障处报备,并有义务约束入校车辆按规定停放。

第十五条校内停车位不属于专业停车场,学校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对校外车辆也仅收取停车泊位费),不承担车辆的损伤、丢失及车辆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机动车,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须按后勤保障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出门时,须凭车辆出门条通行。出门条由校内相关部门、学院开具,机动车离校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垃圾清运、金融押运、机要邮件等各类特种车辆进校时,不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限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第十九条对在校园内违停、超速的各类机动车,后勤保障处以短信或现场提醒告知单等形式告知车主,并定期向所属单位或者全校进行通报。对违规停放造成交通拥堵、消防通道堵塞的机动车,后勤保障处有权采取移车、锁车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条雁塔校区北中门、花果山校区南门在应急需要和特殊情况下机动车按现场指令通行,其他时段禁止机动车出入。

第三章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二十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时,禁止酒后骑车、骑车带人、戴耳机骑车、急转弯、双手脱把、骑快车等各种危险骑行行为。

第二十各类非机动车在校园行驶应严格遵守校园内有关限速规定。

第二十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自觉摆放整齐。严禁在各单位及楼宇门前、机动车停车位、通行道路消防通道等位置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后勤保障处有权采取移车、锁车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校园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于临时改变行车线路、停放区域等管制措施,相关车辆应主动配合并服从后勤保障处保卫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经过批准的校园活动,活动管理方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发生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等物品。

三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违反,应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

第三十凡涉及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的,应事先向后勤保障处保卫科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周期内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凡因施工产生的各类交通道路、设施等损坏的,应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校园内道路上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及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后勤保障处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或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立即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后勤保障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双方可参照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尽快撒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七章

第三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后勤保障处采取记录违章警告、锁车、清障拖车、向所属单位通报情况、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应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禁止进校或责令其离校。校内车辆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校内通行授权直至禁止进入校园的处罚,车主涉及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校内行驶的车辆,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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