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充分体现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减少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和在校园滞留时间,减少校园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校内通行授权分类及停车收费标准
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两大类:校内车辆、校外车辆。校内车辆经信息审核程序获得校内通行授权,免收停车费;校外车辆执行特殊工作任务、办理公务或获得临时通行授权,免收停车费,其他车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本办法涉及收费的机动车主要指11座以下客车及小轿车,不含摩托车、两轮电动车。
校内车辆:
1、学校公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免收停车费。
2、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外籍教师、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本人名下或配偶名下1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3、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配偶名下1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但夫妻两人名下免收停车费的机动车辆不得超过2辆。
4、雁塔校区南门教工大院70户购房户非本校教职工的,房产共有人名下共1辆机动车(如房屋出租,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名下共1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校外车辆:
1、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抢修、垃圾清运、金融押运、机要邮件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含参加会议和各种活动等),凭对口部门开具的出门条,免收停车费。
3、到校培训、进修人员,校内建设工程施工方管理人员,到校参与合作项目人员等,经相关部门申报,后勤保障处批准,免收停车费。
4、其他来校车辆,按照计时收费的办法收取停车费(计时以学校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计时为准)。经云南省发改委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①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
②停车时间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每辆每次收取停车费2元;
③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停车费1元,超过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车辆信息审核及校内通行授权办理
符合校内车辆分类标准并自愿办理车辆信息登记授权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由后勤保障处复核并统一办理信息录入。
1、学校公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由使用(管理)单位填写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使用(管理)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后勤保障处办理, 长期有效。
2、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外籍教师、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车辆:由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授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凭本人校园卡(离退休证、聘用合同)、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人与行驶证注册人不一致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获得校内通行授权的车辆行驶证注册人必需是本人或配偶),有效期三年。
3、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校聘人员配偶车辆:由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授权审批表》经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凭身份证、行驶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人与行驶证注册人必需一致),有效期三年。
4、雁塔校区南门教工大院70户购房户非本校教职工的车辆: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授权审批表》,凭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申请人必需是房产共有人,与行驶证注册人一致),有效期三年。如房屋出租,则由承租人申请办理通行授权,有效期由后勤保障处结合实际情况核定。
校外车辆因工作需要,需临时授权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校内通行授权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校内通行授权:
①申请车辆属被盗或存在所有权争议等问题的;
②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为营运车辆的(学校和校属单位公有车辆除外);
③申请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④机动车已达报废年限、行驶证信息已显示过期的;
⑤学校认为不应当办理的其他情况。
2、校内通行授权时限到期,需续(延)期的车辆,在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到后勤保障处申请续(延)期。
3、一个自然年度内违反《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警告、通报累计达3(含3次)的校内授权车辆,处以取消1个月校内通行授权的处罚;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警告、通报累计达6(含6次)的校内授权车辆,处以取消6个月校内通行授权的处罚 。
一个自然年度内违反《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警告、通报累计达3(含3次)的校外车辆,一年内禁止进入校园。
4、校内车辆在授权期内因所有权转移、报废等,申请授权人应及时到后勤保障处申报,及时取消车辆通行授权。
四、收费管理
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收取的停车费,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物价和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停车费的收取均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停车收费票据。停车费的支出主要用于校园交通设施维护、改造,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五、其它
1、学校成立校园机动车校内通行授权及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机动车校内通行授权及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2、 本办法收费事项,由云南省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3、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楚雄师范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授权审批表》
附:《临时来校办理公务车辆出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