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奖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奖助学金是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经费,体现着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关怀与厚爱,其使用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为了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二)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助学金;
(三)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四)其他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条件、范围、程序等按照各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进行,使用和发放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助学金的使用发放应遵循优先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原则,酌情偿还欠、缓费用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
第四条 有欠、缓费用的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获得的奖助学金,在保证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开支的前提下偿还费用与贷款。
第五条 学生所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由学校统一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校园卡。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格的取消与变更
(一)学生因违纪或其他原因被给予处分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二)因违反各种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和要求被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三)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四)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从退学之日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五)因故死亡的学生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取消所享受的奖助学金,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由本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追偿,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挪用、侵吞、冒领学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违反具体的评定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取消本学院的相应分配名额,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施行的各项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