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云南省各类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前30%以内,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踊跃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8月底,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到我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程序。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从学生申请开始,在班级、年级、学院、学校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审查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保证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标准严格。
(一)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定办法,审订获奖者名单。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班主任、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评定工作组组长。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细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师生,并上报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各班级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本班级的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组织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五)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主题班会,学习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组织推荐人选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本学院评定工作组。
(六)各学院评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上报人选,提交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七)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八)楚雄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受申诉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答,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需经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以及审批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