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 校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中熟悉国 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 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学术造 诣高、学风端正、严以律己、坚持原则的7名委员组成,设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 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 产生。
第三条 每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一届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一致。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 或委员工作变动,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调整。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 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免去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术 道德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楚雄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道德与规范建设、学风 维护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坚持以弘扬求是创新 精神和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为主导,以促进学术进步、维护 学术规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健康向上的学术环境为根本 目的。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学校学术风气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 规划和工作建议。
(二)对制定或修改学术规范,规范学术活动提出意见、 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 工作
(四)依据学校《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 调查,组织论证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规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 况。
(六)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上级有关规章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独立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学术规范维护工作。各学院(部)及其二级学术委员会应对校学术道德委员 会的调查、论证工作予以充分支持。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委 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 辩及其所在部门的情况陈述,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 调查。
第十一条 立案调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 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 可聘请校内、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 超过二十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 告,并对存在事实及其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 查小组投票通过,并且由调查小组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同意方为有效,有不同意见应在调查结论报告中列出。
第十二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 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 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 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 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 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个 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 提出处理建议。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 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 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 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 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 报请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调查小组的 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 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学术道德 专门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 建议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 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 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经过上列程序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 不端行为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作最终裁定。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最 终裁定,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程由学术委 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