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规范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充分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楚雄师范学院章程》修订《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党政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事务决策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或者直接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党政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定下列事项:
(一) 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
(二)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
(四)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的事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结构原则上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按照校、院(部)二级设置,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在满足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前提下,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进入,并统筹兼顾分管校领导、学术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省级学术带头人或三级岗以上正高职人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六)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各院(部)、科研机构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履行基层学术组织应承担的相应职责。院(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由部门推选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院(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由部门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组成,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9名的单数,原则上需由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职称人员组成,其人选由部门负责人提名或该部门3名以上教师推选,经所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部门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轮换制,每届任期为4年。为保持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轮换和适当稳定,每次换届改选(或增选)的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总数的1/3且不超过1/2。校学术委员会中的省级学术带头人或三级岗以上正高职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其他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非连续任期不受限制)。每届任期内,如有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相关院(部)推荐他人为特邀委员人选,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进入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选、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后由校长聘任。各院(部)推荐名额由学校在换届前确定。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的补选和增选。某学科惟一的校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解聘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及时补选一名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新增专业、学科的发展需要可以及时增选一名相应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改选、补选和增选人选,由相关院(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被解聘,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机构为学术委员会会议,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举行扩大会议,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评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