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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29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楚雄师范学院印章及法人章由学校办公室授权指派专人管理,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二、楚雄师范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学校介绍信用印;

5、其他事由用印。

三、学校法人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2、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3、校长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四、楚雄师范学院印章及法人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或职成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将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附上详细名单,方可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4、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住院证明由工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5、使用学校法人章,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字或经校长本人委托的校级领导签字同意,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6、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招投标等相关材料,须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本人同意签字或经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签字(特殊情况需要有委托书),方可办理用印。

7、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8、校办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后保处或后勤总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9、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人事部政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学生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团学工作部和相关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0、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计财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11、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学校办公室出示本部门介绍信(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12、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13、凡学校公务活动用印,原则上一律由相关部门(学院)正式在编职工前来学校办公室办理。

14、用印均须填写《用印审核表》,在学校办公室网页的下载专区下载,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楚雄师范学院印章及法人章由学校办公室授权指派专人管理,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二、楚雄师范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学校介绍信用印;

5、其他事由用印。

三、学校法人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2、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3、校长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四、楚雄师范学院印章及法人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或职成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将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附上详细名单,方可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4、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住院证明由工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5、使用学校法人章,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字或经校长本人委托的校级领导签字同意,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6、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招投标等相关材料,须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本人同意签字或经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签字(特殊情况需要有委托书),方可办理用印。

7、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8、校办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后保处或后勤总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9、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人事部政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学生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团学工作部和相关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0、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计财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11、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学校办公室出示本部门介绍信(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12、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13、凡学校公务活动用印,原则上一律由相关部门(学院)正式在编职工前来学校办公室办理。

14、用印均须填写《用印审核表》,在学校办公室网页的下载专区下载,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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